抖音成娱乐方式,发布视频要守法,巨野法院审理相关名誉权纠纷
抖音短视频如今已成为众多人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用户乐于通过上传视频来记录并分享自己的日常。然而,部分“按键伤人”的行为者却误以为隐藏在网名之后,如同穿上网络“面具”,从而萌生了无需承担任何真实后果的错觉。网络空间并非法律真空,每一位公民都应恪守法律法规、言行谨慎。一旦所发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便可能自食其果,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期,在巨野法院独山法庭,法官李占军独立审理了一宗由抖音视频发布引起的名誉权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0日,原告通过互联网平台租赁了被告的车辆,将所购盐从潍坊运往山东定陶。然而,由于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融化,原告决定拒绝接收货物,并拒绝支付运费。被告在抖音上发布了视频,并在视频中附上了文字:“某某盐业售卖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食盐,作为食用盐出售,简直该死......”原告的亲友向原告转述了这段抖音视频的内容,原告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采取措施,避免矛盾升级,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他明确指出,被告在“抖音”上因个人恩怨散布侮辱性和贬损性言论,已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随后,法官进一步告知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阐释下,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众向原告道歉,并在法官的监督下删除了相关短视频,承诺今后不再发布不当言论。在法官的劝导下,原告也原谅了被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需赔偿原告精神及名誉损失共计2200元,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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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反映了民事主体的道德品质、社会声誉、能力以及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民事主体拥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空间中无端传播虚假信息亦构成名誉侵权,侵权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虽然开放共享,却非法律空白之地。公民依据法律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然而,这种自由应当在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使,需谨慎行事,注意不侵犯他人名誉。网民在使用网络时,应受到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定,发表言论应基于事实,遵守纪律,依法行事,理性表达,文明上网。若忽视真相,不论是非曲直地充当“键盘侠”,抑或因一时冲动发泄怒火,言辞激烈损害他人名誉,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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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述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既可以独立采用,亦能与其他形式结合使用。
在第九百九十八条中,若需判定行为人需对侵犯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受害者的职业状况、影响所及的范围、过错的大小,以及行为的动机、实施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规定,民事主体拥有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若侵犯自然人的身体权益导致其精神遭受重大伤害,受害方有权向侵权方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
若因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导致侵害了自然人拥有重要人身价值的特定物品,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受害方有权提出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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