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闹上法庭,抖音发声引名誉权之争
在随后的日子里,刘女士及其团队在抖音上频繁上传内容雷同的视频,而这些视频每次都是在接到举报后遭到删除处理。明明是亲戚,却为何演变成如此局面?原来,余女士与刘女士等人先前在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上产生了争执,甚至对簿公堂。尽管相关案件已经由法院依照法律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刘女士等人对判决结果一直抱有不同意见,于是他们在抖音上发布了自制的短视频,旨在揭露所谓的“事实真相”并寻求公正。
余女士指出,双方的家事纷争业已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得到明确,然而刘女士等人却以制作短视频的方式编造事实,并在抖音平台上进行传播,这不仅损害了她的形象,还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余女士将刘女士等人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他们在抖音平台及市级报刊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她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公证费。
法院审理
在法庭之上,刘女士及其同僚们辩解称,他们已在抖音上删除了相关短视频,并且他们所陈述的内容都是真实情况,并未有任何虚构。此外,先前案件的最终判决并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彻底调查。他们所发布的抖音短视频,是他们真实感受的体现,也是他们采取的维权行动。即便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由于该视频的传播范围有限,赔偿范围仅限于在抖音平台进行公开道歉;同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均不予认可。
余女士对此辩解提出,刘女士等人不仅在视频起始处明确展示了她们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详细信息,而且所陈述的内容均是对她名誉的贬低、对她人格的侮辱。此外,刘女士等人在抖音上频繁发布视频,这些视频被众多不特定观众浏览、点赞、转发和评论,造成了广泛的影响,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01
刘女士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02
如果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依照法律条文,民事主体拥有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益。在本案中,刘女士等人频繁在抖音上发布短视频,公开了余女士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信息。视频内容中,他们多次使用诸如“控制父亲人身”、“独占款项”、“伪造签名”等贬低余女士的言辞。然而,这些言论缺乏事实支撑,且有意引导社会舆论。这种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已越过公民合理言论自由的范畴。通过向不确定的第三方传播,刘女士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对余女士的道德形象产生负面看法,进而导致余女士的社会评价下降。综上,刘女士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余女士的名誉权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
刘女士等人侵犯了余女士的名誉权,因此余女士提出的请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消除影响的诉讼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它们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相匹配。刘女士等人采取的侵权手段,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他们需通过涉案的抖音账号向余女士致歉,并确保该致歉信息保留十五天。至于余女士提出的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市级报纸上公开道歉的要求,法院并未予以采纳。其次,在考虑刘女士等人主观上的过失、侵权行为影响到的群体范围、已生效判决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矛盾源于家庭纠纷等因素后,尽管刘女士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余女士名誉受损和精神上的伤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于他们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不予支持。此外,针对公证费和律师费,这些费用是侵权事件发生后,余女士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实际承担的损失,理应得到相应的支持。
最终,法院裁决刘女士等需通过涉案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上集体向余女士致歉,并协助她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他们还需共同赔偿余女士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总计5,000元。(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什么是“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一、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受害者的人格品质、社会声誉、能力水平以及信用度等方面,在遭受侵权事件之后均有所下降。
行为人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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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采取侮辱、诽谤等手段,向第三方传播损害他人社会评价的事实,或者编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指向具体的受害人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应当以一个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境下应尽之注意义务为核心准则,同时,还需考虑行为者的身份地位、发布的信息内容、认知水平以及事后的行为表现等多元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综上所述,若以传播他人隐私、虚构事实公开贬损他人形象或采用其他侮辱、诽谤手段,导致他人社会声誉受损,此类行为应被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举动。
二、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恢复性责任
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制止侵权行为意味着该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其形式和手段应与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其所造成的影响相匹配,且这些内容需在提交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赔偿性责任
精神损失赔偿
以受害人因名誉权遭受侵害导致精神受损、精神痛苦加剧的严重后果为前提。
财产损失赔偿
主要涉及侵权事件发生后,受害者为维护自身权益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需综合考虑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事实认定的难度、诉讼金额的大小以及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法官友情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律豁免区,公民在网上的个人尊严同样享有法律保障,发表无事实根据且带有侮辱性的言论、随意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都是不恰当的。短视频平台往往传播迅速且覆盖面广,用户在享受其带来的娱乐乐趣之际,亦应承担起维护健康互动环境的责任;他们应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合理行使言论自由,促使短视频内容更多地传播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img0.baidu.com/it/u=903964727,1729005905&fm=253&fmt=JPEG&app=138&f=JPEG?w=800&h=173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多种途径,这些途径既可以独立使用,亦能相互结合运用。
若行为人因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损名誉、进行赔礼道歉等,其责任承担的程度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及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匹配。
行为人若不履行前述民事责任,法院有权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介发布通告或公开生效判决文书等手段进行执行,相关费用则需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款 规定民事主体拥有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采取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益。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若行为人因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便需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行为人被推定为存在过错,且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那么该行为人需对侵权行为负责。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若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导致他人遭受损害,那么他们应当共同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规定,若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则应按照那些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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