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会计司于11月15日颁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该准则被简称为负债准则。负债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对其确认、计量和披露做了规定,该准则共分为七章,包含37条内容。具体而言,负债涵盖了举借的债务、应付和预收的款项、暂时性的负债以及预计的负债这四大类别。
政府债务的构成涵盖了政府所发行的债券,还包括从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机构借入的资金,以及从上级政府借入并转贷形成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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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收取的款项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应支付给员工的薪资、待付的债务、预先收取的资金、需缴纳的税费、国家集中支付的剩余款项以及其他待付的未结算款项。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负债准则所规定的负债范畴与政府债务以及政府性债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阐明,该负债准则所规定的负债系指会计学范畴内的负债,具体而言,系指各政府会计实体所担负的,符合会计负债定义及确认标准的负债。这一范畴的界定涵盖了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首先,我们关注负债主体的定义。负债准则所规定的负债涵盖了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债务。这一界定与《基本准则》中的规定相吻合,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单位。在这些主体中,各部门和各单位特指那些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军队、那些已经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的单位,以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均不适用于负债准则。这种情况可能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关于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主体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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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涉及负债的相关内容。负债准则所规定的负债是指那些符合会计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已纳入会计账簿进行核算,并且被计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个别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这些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临时性负债,以及由潜在事项引发的预计负债。该负债范围的划分与国际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然而,它可能与其他文件或资料所记载的政府债务或类似债务的描述存在一定差异。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确立负债规范,从会计视角对政府负债进行全方位的核算并呈现可信的负债数据,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全面掌握政府负债状况、债务风险以及偿债压力,从而对政府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强化对政府债务风险的管控。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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