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试点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助力科技创新与科技强国建设
本报记者 刘 琪3 月 5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消息。此消息表明,金融监管总局在近期组织并开展了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称,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的精神。需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大会的要求,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了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工作,以推动更多的金融资源能够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同时,加快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高水平科技的自立自强以及科技强国的建设。
该负责人称,金融监管总局对科技企业融资的堵点痛点进行了深入调研。他们聚焦于科技企业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了试点工作,适度放宽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 号)的部分条款,以此来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把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 60%”这一规定放宽为“不应高于 80%”。同时,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的规定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该负责人介绍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之后,对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进行了研究制定。试点城市具备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的特点,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具体的城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这些城市涵盖了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这 3 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武汉、成渝、西安这 3 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试点银行需具备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条件,需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要符合监管要求,且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要较强,这些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科技企业要有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的特点,要有技术改造需求大的情况,要有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的态势,还要有信用记录良好的表现。
前述负责人表明,下一步的工作是,金融监管总局会指导相关的金融监管局,强化组织协调这一方面的工作,以此来保证试点工作能够顺利地向前推进。督促试点银行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的细则。健全信贷评价体系,使其具有差异化特点。强化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培养科技金融人才队伍,这些人才要具备科技行业背景和企业并购专业知识。从而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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