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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在2017年8月31日,经过教育部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的修订,正式获得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17年9月21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执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指导思想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提升高校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既是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策划者、执行者与引导者。他们应当致力于成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良师益友,以及他们健康生活的贴心伴侣。

第三条,高校应将立德树人的任务置于核心地位,并将辅导员团队的建设视为教师及管理团队建设的关键部分。需进行全面规划与协调部署,持续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同时,确保辅导员的工作具备相应条件,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保障其待遇,并为其发展预留充足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辅导员职责包括:坚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以育人为核心、终身学习、以身作则的职业规范;紧密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掌握学生成长规律,持续提升学生的思想境界、政治觉悟、道德修养、文化素养;指导学生正确理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趋势、正确认识我国特色与全球比较、正确认识时代担当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宏伟理想与务实行动,培养成为既具有红色精神又具备专业技能、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导向。我们要引导学生全面领会国家领导人系列重要讲话的核心要义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旨在帮助学生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同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特征,以及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从而有目的地指导学生解决在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学习与生活、职业选择和人际交往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难题。

(二)加强党团及班级建设。进行学生骨干的选拔、培育和激励活动,推进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教育工作,实施学生党员的吸纳、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并指导学生党支部以及班团组织的建设。

(三)在学风建设方面,需深入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核心内容,唤起学生对学习的热情,并指导他们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教授他们科学的学习方法。此外,还需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技和学术活动,以此营造一个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针对学生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包括进行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活动。此外,负责评选和颁发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指导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推动学生参与勤工俭学,并做好对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同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相互帮助。

(五)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协助下,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对学生心理状况进行初步筛查与引导,同时举办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形成理性平和、积极乐观的健康心理状态。

(六)在网络领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借助新媒体和先进技术,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打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平台,广泛传播先进文化理念。强化学生的网络素养培养,积极培育校园内的优秀网民,鼓励学生创作网络文化内容,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传递积极向上的力量。探索创新的工作途径,增强与学生在线上的沟通与交流,通过网络新媒体手段,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学业辅导、生活支持以及心理咨询服务。

(七)针对校园危机事件的处理。我们需开展基础安全教育工作。参与学校及院(系)危机应对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置,力求稳定局势,遏制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要迅速掌握危机事件的相关信息,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上报。此外,还要参与危机事件后续的应对工作,以及总结和分析的研究。

(八)进行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辅导。向学生提供专业的职业发展路径规划、就业指导及相关服务,助力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念,并引导他们投身基层、西部乃至祖国最急需发展的地区,贡献自己的力量。

(九)致力于理论及实践探究。积极汲取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理论及关联学科的知识,投身于各类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并参与校内外的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规定,高等院校需依照师生比例至少达到1比200的标准来设立专职辅导员职位,并且应遵循专业与兼职相结合、专业为主的原则,确保辅导员岗位的充足配备。

专职辅导员系指那些在学院(系部)中专职负责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涵盖院(系)党委(党总支)的副书记、学生工作组的组长、团委(团总支)的书记等一众专职职员,他们兼具教师与管理人员双重角色。高等学府应当参照对专任教师的聘任待遇与保障标准,与专职辅导员确立人事聘用联系。

高校可从杰出的教师、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中选拔出一定比例的兼职辅导人员。这些兼职辅导人员的工作量将参照专职辅导人员的三分之一标准来确定。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信仰,全力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政策方针,同时展现出较高的政治敏锐度和辨别能力。

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充满热情,乐于付出,专心致志于培养人才,且拥有强烈的事业追求和责任感。

具备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所需的多学科知识基础,熟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及入门知识,精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本理论、相关知识和操作方法,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相关理论和知识体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实践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四)拥有卓越的组织协调技能、出色的语言文字沟通技巧,以及教育指导、调研分析等多方面的能力;同时,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价值观引导工作的实力。

(五)他具备坚定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恪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守。

第八条辅导员的选拔与聘用需在高校党委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这一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同时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协同参与。依据辅导员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具体岗位的实际需求,我们将明确具体的选拔标准。选拔过程将采取组织推荐与公开招考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环节来完成。

第九条规定,青年教师若欲晋升至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至少一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背景,并且需通过相应的考核。高等学府应积极倡导新进教师通过不同途径投身于辅导员或班主任的职责之中。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规定,高校需设立特定措施及激励机制,确保专职辅导员在职务和级别上实现“双线”提升,并以此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

高等学校需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科学地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同时,专职辅导员可依据教师职务(职称)的相关要求,申请并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评定专职辅导员的职业职称时,应更加重视其实际工作成效和育人成果,需单独制定评审计划、设立特定标准、独立进行评价。同时,应将网络文化领域的杰出成果计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业绩统计中,并纳入其职称评审的范畴。

高等学校有权设立专门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本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聘任事宜。此聘任委员会通常由学校党委相关领导、学生事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教学科研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共同构成。

第十三条规定,我国高等学府需设立辅导员职位聘任的具体措施。该措施需依据辅导员在岗时间及其实际工作成效,来评定其对应的管理职级。

辅导员培训需被整合进高等教育机构师资及管理干部的全面培训计划之中。

构建国家、省级行政区域以及高等教育机构三级辅导员教育培养框架。教育部负责设立高等教育机构辅导员的教育与进修中心,并推动国家级的模范培训项目。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需依据本地区高等教育机构辅导员的实际数量,划拨专门的培训资金,设立辅导员教育与进修中心,负责对区域内高等教育机构辅导员的入职、日常以及骨干培训工作。高校承担着对本校辅导员进行系统化培训的任务,要求每位专职辅导员每年至少参与16学时的校级培训课程,并且每隔五年需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院校应主动挑选杰出辅导员参与国内外交流学习与深入研究,同时努力提供便利,让辅导员有机会到地方党政机构、企业以及基层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此外,还应鼓励辅导员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经验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相结合,进行相关研究。高校需激励辅导人员在工作之余,积极进修相关领域的学位,并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等教学任务,从而为辅导员增强专业素养和科研实力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应主动为辅导员的职业发展及日常生活提供便利,需结合辅导员工作的特性,在岗位补贴、办公设施、通讯费用等方面出台相应措施,确保辅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获得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承担起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及考核等任务,并需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协同,共同执行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则直接负责对辅导员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高等院校需依据辅导员职业能力规范,确立辅导员工作评估的具体措施,完善辅导员团队的评价机制。辅导员评估工作应由学生事务部门负责统筹,联合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以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评估结果将直接关联到辅导员的职位任命、奖惩措施以及晋升等方面。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活动中,特别对表现突出的高校辅导员给予了荣誉。各地教育行政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构建独立的辅导员表彰机制,并将对优秀辅导员的表彰与奖励融入至各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的整体框架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主要针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辅导员团队建设适用。对于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辅导员团队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团队建设,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高等院校需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执行方案,同时须将此方案上报至负责教育的主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手续。

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生效。与此同时,原《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亦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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