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未收裁定且信息存疑?
https://img1.baidu.com/it/u=212228961,2015973466&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1083对异地微信支付功能实施限制,投诉记录时间为2025年3月29日,事件发生地在上海市,相关责任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法院。我于2025年4月12日13时54分,在微信支付客户服务处接到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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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对当前账户的交易权限进行了限制,原因在于文书编号为(2025)沪01执保00170号,尽管如此,我们并未接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的送达。翌日,我们收到了12368发送的信息,点击链接后,却发现信息中既没有当事人的姓名,亦无法官的联系方式。我通过114信息查询和百度搜索发现,该电话号码并非该法院所登记,且尝试拨打后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这种行为明显是在有意隐瞒关键信息。由此可以推断,法院缺乏与本人案件相关的证据,却擅自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我在上海市人民法院网站上进行了查询,并未找到与本人案件相关的电话信息。至今,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仍未查询到与我案件相关的任何信息。目前,我所有的日常生活开支都依赖于绑定在微信支付功能上的资金。我的微信支付已被暂停使用,这导致我无法正常进行日常饮食消费,连最基本的生活开销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若被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吻合,则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我的住址和居住地均不在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且该网贷平台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多次将我的债权进行了转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若债权人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转让债权,这种转让对债务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就不能被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同意。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的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鉴于我方长期居住在开封市尉氏县,无论依据财产所在地还是住所地的管辖规定,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无管辖权限。综上所述,不论依照常居地管辖规则,抑或依照居住地管辖规则,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于此案均无管辖权限。恳请贵院解除我对微信支付的约束。务必确保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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