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6-7 00:54:18

2024年7月22日微信支付被限制,未收裁定书存诸多疑问?

我在2024年7月22日的上午11点04分,通过微信支付客服平台,接到了一条信息。

襄城县人民法院在许昌市对微信支付实施了限制,这一举措是基于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3号,然而,该院并未实际收到相关的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本人所拨打的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实际上是由一家第三方催债公司负责接听。

https://img1.baidu.com/it/u=1337085431,3595903953&fm=253&fmt=JPEG&app=120&f=JPEG?w=832&h=800

本人经114查询和百度网检索发现,该号码并未登记为该法院的官方号码。在通话过程中,对方工作人员并未透露姓名和工号,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这表明法院缺乏相关证据,却擅自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

我查阅了河南省人民法院和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但未能找到编号为(2024)豫1025财保113的文件。

截至目前,我在许昌市人民法院和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均未找到与我相关的案件资料。

https://img2.baidu.com/it/u=3017483481,3129071535&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10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管辖权转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我的居住地与常驻地皆不位于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平台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多次将我的债权进行转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若债权人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转让债权,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可被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同意。

综合考量,不论依照常居地管辖规则,抑或依据居住地管辖规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于此案均无管辖权限。恳请贵院解除我对微信支付的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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