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违法发放案揭晓:银行经理范某国被判刑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被用于他人办理出国手续并获批,残疾低保户申请贷款也获得了放行,近日一起银行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被揭开了盖子。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方正县支行原经理范某国,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可知,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期间,他明明知道贷款户存在贷户主体资格不符、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贷款用途与农户合同不相符等情况,却仍违法为赵某双等 33 人发放贷款 637 万元。其中,有 178 万元是违法发放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还有 459 万元是违法发放的惠某 e 贷。
2024 年 5 月 7 日,范某国主动前往监察机关投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范某国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由于重大损失尚未挽回,所以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范某国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始,至 2026 年 5 月 9 日结束,同时还处罚金 4 万元。
近年来,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时常出现。金融研究院对罚单进行梳理后发现,违法违规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这一领域。要化解贷款风险,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银行业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
贷款用于他人办理出国手续
残疾低保户申贷亦获批
农行一客户经理向33名贷款人违法放贷637万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表明,范某国出生于 1972 年 3 月 26 日,籍贯是黑龙江省方正县,具有大专文化。他曾是农业银行方正县支行部的原经理。2024 年 5 月 7 日,他主动前往监察机关投案。同月 10 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方正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19 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29 日,被依法逮捕。同年 7 月 12 日,被提起公诉。8 月 12 日,检方进行了补充起诉。之后,于 9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2017 年到 2019 年期间,范某国担任农业银行方正县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在此期间,他向贷款人赵某双等 33 人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 637 万元。经鉴定,到 2024 年 6 月 28 日,已还贷款本金 25 元,尚有 27 元未还,产生利息 36 元,已还利息 01 元,尚欠利息 44 元。
范某国明知贷款户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贷户主体资格不符、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贷款用途与农户合同不相符等,在此情况下,他违法发放了惠某 e 贷 459 万元。
注:新浪金融研究院根据范某国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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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到 9 月期间,范某国清楚地知道贷款人王春(他的妻弟)以及赵某凤,他们的贷款资格和用途与贷款要求不相符,然而他仍然违法地给这两人发放了总计 33 万元的贷款;他也知道贷款人孟某才是残疾人和低保户,不符合贷款发放的标准,可还是违法为其发放了 5 万元贷款;他还知道贷款人滕亚南不符合贷款发放的条件,却依然违法为其发放了 30 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发放这笔款项被用于归还陈欠款的时候,既没有向银行领导汇报,也没有及时收回贷款。
发放的贷款共计人民币 141 万元。
妹妹在还款;儿子举行了结婚仪式;丈夫在装修火锅店;父亲在办理个人退休保险……贷款的使用人和贷款的用途与合同完全不一样。2018 年 3 月到 2019 年 1 月期间,范某国给贷款人办理了 74 万元的贷款。在贷款发放之后,他没有履行贷后监管的职责,也没有察觉到贷款人所贷的款项都不是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被他人全部使用了。2018 年 5 月到 2019 年 1 月这段时间,范某国明明知道贷款实际上是用于非他本人,并且用途与贷款要求不相符,然而他还是违法地为 7 位贷款人发放了 86 万元的贷款。
2018 年 6 月,范某国知晓贷款人谢艳超在方正县**镇**村内既无房产又无固定居住地,不符合贷款发放的条件,然而他依然违法为谢艳超发放了 10 万元贷款;范某国也清楚贷款人苗宇迪不是农村户籍,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并且所贷款项是由其亲属赵某丹使用的,但他仍为苗宇迪发放了 30 万元贷款。
范某国除了违法发放惠某 e 贷之外,还违法发放了 178 万元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17 年 12 月值得注意,当时范某国明知贷款人冷广富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实际用于马骉办理出国手续,可他依然违法为其发放了 22 万元贷款。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法院认为客户经理具有实质审查职责
范某国身为客户经理,承担着客户信息核验、调查评估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在发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过程中,存在未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问题。
2016 年 12 月,范某国在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给贷款人熊某斌时,没发现其提供的《土地层报合同》等证明是虚假材料,也未入户去做家庭资产、收入、土地经营等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然后违法为其发放了 12 万元贷款;2017 年 10 月,在给贷款人颜某忠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没发现其提供的用于证明担保人张丽丽担保能力的《方正县姝颖健康服务中心营业执照》是虚假材料,同样未进行担保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而违法为其发放了 10 万元贷款。
2017 年 3 月,范某国知晓贷款人赵某双申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所用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是虚假的。他依然指示并协助赵某双,通过伪造虚假的《土地经营权证明书》《土地流转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与土地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使其获得贷款办理资格。然后,他违法为赵某双发放了 97 万元贷款。
同月,在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给贷款人侯某贤的过程中,没有察觉到其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是虚假材料。之后发现了这一情况,既没有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也没有及时收回贷款。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明明知道该笔贷款中的 12 万元被时任天门乡黑河口村会计张某使用,却仍然违法为侯某贤发放了 37 万元的贷款。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在辩护时指出,赵某双的贷款是以房产作抵押的。经第三方评估,该房产价值为 220.59 万元,此价值远超贷款金额。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每月都在还款。银行在这笔贷款上未遭受损失。张某找到侯某贤,让其办理贷款,之后从侯某贤处拿走了 12 万元贷款。其中 25 万元贷款已偿还给农行,所以不应将这两笔贷款认定为农行的损失。
辩护人认为,范某国仅需对书面材料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范某国不应当对贷款发放承担全部责任。范某国的犯罪情节属于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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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院指出,被告人身为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在于对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实际用途、履约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仅做纸面的形式审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国的身份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而发放贷款,且发放的贷款数额巨大,同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这种行为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惩处。被告人违法发放的贷款中,有部分贷款已被起诉,然而在短期内无法追回。并且,法院执行机构已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这些情况应被认定为贷款损失,且损失数额巨大。由于本案的重大损失尚未挽回,所以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基于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判定范某国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范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他还需缴纳罚金人民币 4 万元,该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银行贷款业务频踩雷
多方合力促进信贷合规
范某国违法发放贷款案并非个例。
今年 10 月,上海检察公布了一则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详情。某银行客户经理张某与贷款中介李某相互勾结,为不符合资质的中小微企业违规发放了 1 亿元贷款,并且受贿 30 余万元,最终被判处 5 年半的刑期。9 月 26 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及“涉刑业内案件”,他们均被终身禁业。其中,陈镭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放贷近 2000 万,在今年上半年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基础性业务。近些年来,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数量呈现出上升的态势。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信贷岗位的从业人员,因违法发放贷款而引发的贷款风险,不但会给所在的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在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流程环节,都属于监管关注的重点。
违法违规案由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
10 月 23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表明,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因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管理和贷后管理不到位,被处以 550 万元罚款;10 月 2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溪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云南红塔银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以及贷款用途不真实等三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合计罚款 90 万元。
机构领了罚单,同时有多名涉事银行职员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宋集支行的时任行长邵小刚,由于对贷款“三查”不尽职,并且违规发放了借冒名贷款,因此他也被终身禁业。
银行业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招联的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金融机构需强化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防控工作。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主任曾刚提出,应当通过多方合力来共同推动信贷业务合规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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