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6-9 16:53:0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

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23〕22号

HNPR—2023—14003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实时监控,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我们厅出台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现正式发放至各位,请严格依照此办法执行。

在实施本规定之前,那些已经发布了招标文件并对外公布了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项目,或者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将继续依照原先的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条款执行;若合同中对于某些内容约定不明确,则需由承包方和发包方进行协商解决。

附件:材料价格组成及参考计算方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为强化对建筑用材料价格变动信息的实时监控,满足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需求,确保市场在资源分配中扮演核心角色,依据国家及省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别制定了此管理措施。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所有涉及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管理。

本办法中提到的材料价格,系指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计价规范进行计算并公布的材料市场整体价格。此价格依据时间节点,可划分为基础市场价和当前市场价两大类。

基期市场价,即在编制计价依据时所引用的材料成本,它是构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及概算或预算消耗量标准子目基价的基础。

当期市场价依据材料市场行情的波动,定期公布于各地区的建设工程材料,它反映了当前的材料成本,并作为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价格相关信息涵盖了材料代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标准以及材料成本(具体构成和参考计算方法详见附件)等各个方面。

https://img2.baidu.com/it/u=3260910043,3389673386&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711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涵盖了材料价格信息的搜集、归类、公布、上报以及应用等各个步骤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着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监管职责,负责发布全省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目录和基期市场价;同时,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简称省造价总站)来具体执行全省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目录和基期市场价的收集与整理等任务。

县以上级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监管职责,并委托当地的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进行市场价格的搜集、汇总、公布以及上报等相关工作环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了针对全省的年度材料价格信息搜集清单(以下简称搜集清单),各市级或州级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需在此清单规定的范围内挑选本地的材料搜集种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扩充。若在当前年度,有三个或更多地区同时提交了需要补充的物料种类,那么这些种类将被省造价总站纳入下一年的搜集清单中。

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消耗量标准等计价依据被用于编制材料库,而该材料库的确定则基于基期市场价采集品种。

第八条,在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阶段,必须搜集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大批量的市场售价信息。此外,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对信息收集点进行细致分类和选择,以保证材料价格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多样性。按照规定,原则上至少需要设立三个不同种类的信息收集点。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的类型如下:

(一)本地区专业建材市场;

(二)本地区诚信经营的材料生产商(供应商);

(三)本地区拥有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

(四)涉及本地区范围内的诚信经营型建设企业、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组织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企业。

(五)本地区专业建材行业协会和各级造价协会;

(六)本地区在建项目;

(七)专业建材价格信息网站和建材价格信息服务企业;

(八)其他数据真实可靠的材料价格信息来源。

第十条规定,每个被选定的信息采集点需指定一到两名负责材料价格的信息搜集人员,这些信息员需满足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恪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切实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指导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本职工作职责。

(二)熟悉建设工程材料的品质、性能及用途;

(三)需充分认知并熟悉建设工程所需材料的市场价格走势,并且能够精通材料价格资料的搜集、计算以及归纳等技巧。

https://img1.baidu.com/it/u=2211262176,1213967024&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707

第十一条,材料价格信息员主要负责辅助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执行以下几项任务:

依据材料成本要素的特定性质,需定期收集并报告材料成本数据、材料成本所关联的采购(或使用)量以及数据收集的具体时间等精确信息。

(二)协助核实、校正材料价格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负责搜集的物料成本数据实施监控,一旦发现价格出现显著起伏,应立即上报相关价格变动情况。

(四)其他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需强化对材料价格信息员的培训力度,对表现优异的员工应予以奖励,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旦查实,将立即剥夺其材料价格信息员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确保材料价格信息收集所需资金充足,同时,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单位需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收集档案,保证所收集的价格信息能够追溯来源,以此推动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以及信息化进程。

第十四条,在整理分析材料价格信息时,需针对不同类型的材料,恰当地运用加权平均法、成本测算等计算手段,并全面系统地评估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经过整理分析得出的材料价格信息,需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区在发布周期内的市场平均价格状况。

第十五条 规定,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频率必须适应本地区建筑工程的需求。在基础市场阶段,价格信息需与建筑工程的投资预算指标和概(预)算的消耗量标准相匹配,及时组织编制并公布。而在当前市场阶段,价格信息原则上应每月公布一次。各市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需在每月的10号前公布上个月该地区材料的市场实时价格,若价格波动显著,则需提升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频率,并迅速发出价格警示。

第十六条,各市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需依照既定格式,向省级造价总站提交材料价格的相关资讯。具体要求是,每月15日(或30日)需提交本地区上半月(或下半月)钢筋、水泥、砂石、混凝土等主要常用材料的价格监测数据,同时,每月10日需上报上一个月本地区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

第十七条,承发包双方需提升风险意识,全面评估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进展的潜在影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签署施工合同时,需明确可调整价格的材料种类、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及调整措施。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一)可调价的材料范围为用于工程项目计价中的所有材料。

在施工过程中,材料的价格波动需以基准价为准,该基准价需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招标控制价所确定的价格来确定。

(三)关于价格波动的范围及调整措施: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仿古建筑工程中,若单项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而在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则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将进行全面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遵循“产生者负责”的原则,构建并优化材料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及质量评估机制。同时,应创新数据分析方法,借助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对材料价格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工作,提升材料价格信息服务的效能,以适应行业管理和公众的需求。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需不定期对下属部门的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设立通报机制。对于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执行不力的单位,责令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自2023年4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生效,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8年3月31日。对于我厅先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的相关条款,若与现行办法存在冲突,则应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