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6-10 10:55:22

好友多次借钱及代付消费款后未归,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声称,他与被告有着长期的友谊,被告曾向原告透露自己经济状况不佳,并多次向原告借款,有时甚至让原告代为支付各类消费费用,这包括从一顿饭的外卖费用,到在淘宝购买衣物、手链的开支,以及被告乘坐高铁和出租车的相关费用。顾念原告对被告的友情,多次伸出援手,自2019年11月19日起,陆续为被告垫付了多笔消费款项,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偿还他人借款,以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多种方式,总计向被告借出18350.65元。然而,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也未就利息达成任何协议。自借款以来,被告未曾归还过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提出,对于部分借款情况表示接受,但仅承认借款总额为16929.65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具体支付情况,被告不予以确认,包括2022年12月11日支付给银桥公司的200元、2020年11月19日支付给快递公司的21元、2021年12月11日支付给出租车的200元、2022年2月16日支付给案外人的1000元,被告认为这些费用并非借款,且与自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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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指出:依照法律规定,正当的借贷行为享有司法保障。在本案中,自2019年11月19日起,被告逐步向原告借取资金;原告则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以及代被告支付外卖、交通费用,以及代购衣物等,以及按照被告的指示代偿他人债务等多种途径,向被告提供了多笔借款。原告提出借款金额为18350.65元,然而被告仅承认16929.65元。原告声称在2022年12月11日支付给银桥公司200元、2020年11月19日支付给快递公司21元、2021年12月11日支付给出租车200元、2022年2月16日支付给案外人1000元,但被告否认这些款项与自己有关。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系其代被告支付或被告承诺日后偿还的事实。因此,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对此部分金额不予认可。据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借款本金为16929.65元。

法律所依据的规范主要涉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其内容为:若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书面合同订立的约定,而一方未履行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予以认可,则合同成立。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亦指出,借款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间借款如另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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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即便双方未曾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然而一旦有一方实际进行了资金垫付,而另一方实际使用了这笔资金,那么实际上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借款的法律联系,应当认定他们之间的借款协议已经成立,并依照借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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