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前天 08:54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相关服务与行为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总共有十条内容,分别对即时通信工具的服务提供方以及用户的操作和服务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

依照相关规定,即时通讯服务的运营方必须获得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应资格。在进行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时,这些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

据网络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的阐述,该规定所指的即时通讯软件,主要包括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以及时光谱等,这些应用均基于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旨在为终端用户实时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需承担安全管理的职责,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配置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保障用户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对公众举报的违规及不良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规定明确指出,即时通讯服务的运营方需遵循“后台实名制、前台自主选择”的原则,并要求用户在完成真实身份验证后,方可注册使用即时通讯账号。在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账号注册的过程中,用户需与该软件的运营方达成一份协议,并承诺将恪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遵循社会道德规范以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共计七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违规用通信工具将受限

对即时通讯工具提供的公众信息服务进行规范。新闻机构及新闻网站所拥有的公众账号有权发布和转发时政新闻,而那些已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机构所开设的公众账号同样具备转发时政新闻的权限。然而,其他类型的公众账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时政新闻的发布或转发。同时,即时通讯工具的服务提供方需对具备发布或转发时政新闻资格的公众账号进行明确标识。

规定明确指出,使用即时通讯服务的公众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服务协议的即时通讯用户,服务提供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警告、发布限制、暂停内容更新甚至关闭账户等手段,同时保留相关记录,并履行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专家解读

依法有序管理通信服务

刘瑞生,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对此进行了阐述:“《微信十条》这一规定,正式名称为《即时通信工具工作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其核心在于,发展的目标置于管理之上。由此可知,该规定旨在确保即时通信服务的发展不受限制。其根本宗旨是促进即时通信工具在公众信息服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与有序进行。在此,公众应摒弃固有观念,明白政策的出台并非意味着管理将更加严格。”在“微信十条”的相关规定中,要求运营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用户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这些举措均旨在推动通信服务的进步与发展。

当前,互联网的首要用户群体为即时通讯,而移动互联网的主要用户同样集中在即时通讯领域。以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为代表的工具,其影响力显著,故而这类工具具备传播正能量的潜力。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仍能察觉到一些通信工具存在的问题。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依法对即时通讯工具的信息服务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主要针对公众账号

https://img2.baidu.com/it/u=4228142891,12703650&fm=253&fmt=JPEG&app=138&f=JPEG?w=460&h=2710

刘瑞生强调,非新闻机构以及新闻类网站在转载时政新闻方面受到限制,但并不会对公众的言论自由进行打压。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微信十条”的具体规定。该规定主要涉及公众账号,并未明确指出个人不得转载时政新闻。同样,它也未提及微信群内不得转载时政新闻。实际上,“微信十条”主要针对的是公众账号,而公众账号本身也属于媒体范畴。此外,鉴于时政新闻报道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我国对新闻网站以及新闻机构在转载和播发此类新闻方面实施了严格的规范。实际上,这仅仅是把既有的规定扩展到了即时通讯领域。

刘瑞生提到,我国在时政新闻方面的管理措施独具特色。然而,即便是在西方国家,并非所有人都有权转发时政新闻。从全球范围来看,恐怕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出台与我国完全一致的即时通讯服务相关法规。

刘瑞生表示,《规定》对朋友圈并无影响。根据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公众信息服务”,系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的公众账号以及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信息的举动。由此可见,群组和朋友圈兼具私密性与公开性两种特性。

官方释疑

1.时政类新闻如何界定?

徐丰,作为中央网信办移动网络局的负责人,指出:“所谓的‘时政类新闻’,依据自2005年9月起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涵盖了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与评论,同时也包括了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与评论。”

2.能否保障用户的隐私?

徐丰表示,在今日发布的十项规定中,我们对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还特别指出必须强化管理职责,确保用户信息和隐私得到妥善保护。因此,确保用户隐私得到法律保障。

在保障个人隐私安全层面,网络用户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3.规定是否让言论受限?

姜军,作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新闻发言人,指出“微信十条”在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涉及时政信息方面,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规范。然而,针对普通用户而言,仅需遵循“七条底线”的要求,在此框架内,他们可以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

徐丰表示,网络世界不应沦为混乱无序、充斥着恶劣情绪的场所。全球各国均不容忍谣言、暴力、欺诈、色情以及恐怖信息的传播。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每个人的自由都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绝不能越过道德底线,侵犯他人的自由。“微信十条”的颁布,其核心要义在于强调“底线意识”和“多角度借鉴”,这不仅有助于行业的进步,也能促进企业服务水平的上升,进而更有效地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展现了自由的真谛。

4.多少公众账号已清理?

https://img0.baidu.com/it/u=2224430424,3396677086&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1884

徐丰提到,近期腾讯公布了相关新闻,对部分公众账号实施了整顿。事实上,在相关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各地方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便持续致力于网络环境的整治工作。这并非该规定发布之后才启动的网络空间清理行动,早在两个月前,网信办就已经开始了专项治理活动。

截至目前,微信平台上的公共账号数量约为580万个,其中大部分属于政务或商务领域,而专门从事媒体发布的账号占比却不足1%。

业内观点

微信清谣有了官方依据

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在今年的第二季度,我国移动即时通讯领域,微信以绝对优势位居市场首位;其活跃用户量高达3.9333亿人,覆盖总人数的87.6%;启动次数达到了.67亿次,占所有启动次数的45.71%;而总使用时长为.79万小时,占据了总使用时长的43.4%。

丁道师,速途研究院的院长,指出短期内新规的发布可能会引发公众号的担忧,首先是因为后台实名制使得公众号的信息全部处于监管之下,其次是因为公众号文章有可能不自觉地触及到敏感词汇。

然而,他坚信这项规定的长期效应利大于弊。微信长久以来都渴望对公众号平台进行大规模的整顿,然而,由于自律监管的“度”难以精准掌控,其整顿的力度仍有待提升。如今,官方正式规定的出台,无疑将大幅增强清理谣言的力度。在他看来,受第七条规定的冲击最大的将是微信订阅号中的涉政账号以及自媒体,而财经、科技、娱乐等领域的公众号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小。

打破劣币驱逐良币困境

易观智库的分析师李欣然指出,该规定的实施对公众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都进行了细致的规范。首先,对于提供者而言,规定具体了资质标准,并要求他们依据“后台实名制,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其次,对于使用者,即公众账号,规定提出了审核和备案的必要,同时对时政新闻的发布设置了相应的限制。

部分账号出于营销考量,企图散布虚假信息、传播低俗内容以吸引关注,此类账号将受到清理;在明确处罚措施面前,众多账号的运营者也会在权衡违规代价后,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规范。众多账号将被纳入更加严格和高效的监管体系,未来账号的运营将趋向更加规范和有序。清理掉那些依赖低俗、低质量内容来吸引公众注意的账号之后,我们将不再见到“以次充好”的现象,取而代之的是,大量高品质、有益的内容账号将迎来发展机遇。

在过往非官方账号发布新闻的过程中,屡次发生篡改、虚构新闻内容,或以新闻名义散布谣言的现象。这些不实信息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庞大的用户基数、迅速的信息传播速度以及用户间的高信任度,迅速被大量转发和扩散,进而形成谣言传播的快速链条,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在即时通讯软件中流传的虚假信息和流言,其隐蔽性和迷惑性更强,且更难以受到有效监管与制约。同时,这些工具自身对于谣言的清理功能也相对薄弱,对于谣言的讨论往往不会公之于众,因此在谣言受到质疑和辟谣的过程中,能够看到的人极为有限。鉴于此,对新闻传播的起点进行严格把控显得尤为关键。

行业3问

1.如何打击有害信息?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相关服务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