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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并附相关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下,特此转发由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编制的《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

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为构建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所述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主要是指在全国各地进行的老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新城建设以及城镇小区建设过程中,根据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幼儿园。这类幼儿园涵盖了在商品房开发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安置房)项目中,按照规划必须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为配套幼儿园)。

各地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与新建城镇小区在规划、建设、验收及交付使用等方面实现同步。

第四条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顶层设计,结合城镇建设、人口变动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同时,该规划还可以与教育布局规划合并进行编制。

第五条规定,城镇小区若居住人口达到5000人或者住宅数量达到1500套以上,必须按照9个班级的标准来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幼儿园的班级数量需相应增加1个。不过,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级,每个班级的座位数量应控制在20至35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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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对于那些居住人口数量未达到五千人或者住宅数量少于一千五百套的城镇小区,县级政府需负责协调处理幼儿园的规划、选址以及建设工作。

第七条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建造项目需严格遵循项目建设的标准流程,并依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同级发展改革机构提交审批或备案申请。

第八条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阶段,必须确保与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的有效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规划条件时,必须全面考虑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以及相关建设标准,具体明确配套幼儿园所需的用地面积、建设规范、建设时限等具体要求,并将这些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

在组织编制或对详细规划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需确保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得到实施,同时,还需考虑居住区规划,实现幼儿园的合理分布。

在审查城镇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依据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布局规划、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予批准。同时,县级政府应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参与到幼儿园建筑验收的全过程。

配套的幼儿园需确保功能独立,同时与城镇小区内其他用地的分界清晰,并拥有安全便捷的出入口。

第十条规定,在城镇小区分期开发过程中,若包含配套幼儿园项目,则该幼儿园需与小区第一期工程同步进行立项、规划、建设及竣工移交。对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或未与所在居住区同期住宅项目同步完成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补充建设,同时依法进行处罚。

配套幼儿园一旦建成并通过验收,开发单位需迅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首次登记申请,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即3个月内,开发单位需与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完成幼儿园及其建设档案资料的移交流程,并正式签署接收协议。教育部门与开发单位需依照法律规定,联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以完成小区附属幼儿园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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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定,负责管理教育的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立幼儿园,或者通过委托方式使其成为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严禁将其转变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幼儿园。该幼儿园若为公立性质,财政部门需将其运营资金纳入相应级别的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常运作;若委托民办机构运营并使其成为普惠性幼儿园,县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综合补贴、减免租赁费用、派遣公立教师、教师培训以及教研指导等多种手段,以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依据幼儿园的运营属性,相关部门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三条规定,配套的公立幼儿园必须依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而对于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则需依据所在县、市、区的界定标准,构建以合理运营成本为依据的收费体系。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适当减少政府资助的部分,以确保公益性的充分体现。

配套幼儿园系公共教育资源,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拆改或闲置。同时,禁止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其用途。若因城市建设改造必须征收或占用幼儿园,则必须遵循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据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在附近或异地重新建设,确保不干扰或中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旦规划中配套的幼儿园用地被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更改。若确实有必要进行调整,必须依照法定流程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原定面积,并且需经过教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审核,获得其同意后,方可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需设立针对配套幼儿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核、绩效考核、奖惩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需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办学等环节实施专项整治。同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针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状况实施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规定,各州、市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编制、建设实施、移交程序以及办园要求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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