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指南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的科技厅(委、局),自治区的科技厅(委、局),直辖市的科技厅(委、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和纲要,以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
2018年12月14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相关法律和纲要,以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故而制订本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它的宗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它能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以及专业化服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更是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在于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它会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同时,它能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这些服务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并且,通过创业还能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孵化器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发展方向清晰明确,具备完备的运营管理体系以及孵化服务机制。该机构已实际注册且运营了 3 年之久,并且在至少连续 2 年的时间里都报送了真实且完整的统计数据。
孵化场地较为集中,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所使用的面积(包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在 75%以上。
孵化器拥有自有种子资金或者与他人合作的孵化资金,其规模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且有至少 3 个资金使用的案例。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这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的是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同时每 10 家在孵企业还至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够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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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或者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30%。
孵化器在孵的企业数量不少于 50 家。同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的企业数量不少于 3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其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同时,要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能够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并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这样的企业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的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30 家。同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的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2 家。并且,累计毕业的企业数量应达到 15 家以上。
本办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被孵化企业;其二,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孵化企业;其三,满足特定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进行新技术以及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同时进行生产和服务,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
企业的注册地以及主要的研发场所和办公场所都必须在本孵化器的场地之内。并且在入驻的时候,其成立时间不能超过 24 个月。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对于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对于技术领域为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对于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其孵化场地面积要求可降低 20%,在孵企业数量要求可降低 20%,毕业企业数量要求可降低 20%,孵化资金规模要求可降低 20%,知识产权比例要求可降低 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省级科技厅(委、局)承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工作,同时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会对外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机构,会将其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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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承担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并且会公示审核结果。那些合格的机构,会以科技部文件的形式被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包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会依据国家的政策以及文件规定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来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且完整的统计数据。
科技部按照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时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如果连续 2 次考核评价未达标,就会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若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就需在三个月内将此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省级科技厅(委、局)。省级科技厅(委、局)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如果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就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如果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就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在申报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就会被取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并且在 2 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要是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就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孵化器需加强服务能力的建设,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的技术,以此来提升服务的效率。倘若有条件的话,孵化器应当构建起“众创—孵化—加速”这样的机制,给予全周期的创业服务,营造出科技创新创业的生态。
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以及大学生的创业就业。
孵化器需要提升市场化运营的能力,应当鼓励以企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要构建起能够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并且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并且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等业务,同时开展离岸孵化等业务。孵化器要引进海外优质项目,还要引进海外技术成果,也要引进海外人才等资源。孵化器能够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其有关部门也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各地区需结合区域所具有的优势以及现实方面的需求,以此来引导孵化器朝着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要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给予支持,让它们去建设专业孵化器。同时,要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实现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之间能够相互融通发展。
各地区应当把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发挥出来,以此来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能够进行交流,并且实现资源的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省级科技厅(委、局)能够依照本办法来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在此时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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