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8 11:28:25

杭州药企因个人代理人行贿被罚240万,医药反腐深入背景下企业责任成焦点

本报()记者于娜 北京报道

个人代理商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背后的药企会否被处罚?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药企商业贿赂案件作出处罚。该案件中,因个人代理人给桐庐县某医院药品采购人员回扣,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该局为此开出 240 万元罚单。此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华夏时报》记者从行业中得知,很多药企为了规避责任,采取了通过个人代理人来推销药品的营销方式,从而形成了一个数量众多的“医药自然人”群体。这些“医药自然人”不向药企领取薪酬,只是赚取医药产品的销售佣金报酬。在医药反腐持续深入的背景下,一旦“医药自然人”出现商业贿赂行为,背后的药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了行业关注的问题。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对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处罚,这给药企提供了警示案例。《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采访广州九明制药,以了解这起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的具体产品情况,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两个商业贿赂处罚关键点

天眼查 APP 显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成立。该企业处在广东省河源市。其主要从事医药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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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处罚〔2024〕17 号文件显示,在广州九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向桐庐某医院销售期间,当事人委托了庄某个人来开展该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并且向其提供了推广资金。

庄某和桐庐某医院负责药品采购的王某某达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把某药品运作进桐庐某医院且持续进行采购,而庄某要按一定比例给王某某支付回扣。在 2017 年 6 月 20 日到 2019 年 6 月 14 日期间,庄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某药品的回扣款,总计元。

对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两个关键认定。其一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庄某受当事人委托,在桐庐某医院为当事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还有一个是对广州九明制药责任的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证据来证明庄某行贿的行为与他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没有关联,所以庄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广州九明制药的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元。

公开资料表明,浙江省杭州市的桐庐县区存在多家公立医院,像桐庐县中医药、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院区以及桐庐县妇幼保健院等。在那些处罚文件里,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所涉及的医院是桐庐的某家医院,具体是哪家医院并未公布。

另外,广州九明制药商业贿赂案件所涉及的产品,处罚文件中并未公布。从广州九明制药的官网可以得知,该公司当前主要生产片剂、硬胶囊剂以及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等制剂,还有原料药水杨酸钠和地氯雷他定。其生产的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地氯雷他定片以及地氯雷他定胶囊,在 2013 年都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明妥牌地氯雷他定胶囊属于独家剂型的高新技术抗过敏药品。

谁也不能替药企 “背锅”

国内医药销售市场上有一个数量很大的群体是自然人代理人。一位药企前销售代表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在很多药企的市场销售推广人员当中存在着医药自然人,这些医药自然人拥有个人的资源和渠道,能够助力药企迅速打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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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销售团队中的“医药代表”与之不同,业内把这些自然人代理人称作“医药自然人”。这些“医药自然人”不向药企领取薪酬,而是仅凭借医药产品销售佣金来获取自己的那部分报酬。无论是采用地区代理、大包还是小包的方式,相应的人员都能被视为医药自然人。

医药自然人备受很多药企的青睐。有些药企觉得自然人代理商的行为与药企没有关联。并且药企要求个人代理商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还搭建起了防火墙。倘若代理商个人被查到存在问题,药企便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实际上,广州九明制药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给药企敲响了警钟。按照相关法规,倘若药企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然人代理人的行贿行为与自身无关,那么药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2020 年 8 月国家医保局开始实施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若药企存在带金销售行为且被列为严重失信,就会被限制或中止带量采购。与此同时,会将医药企业与医药代表、代理商进行信用绑定。

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 版)》。医药企业针对其员工(包括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的人员),或者与自身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倘若实施了失信行为,导致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了交易机会以及竞争优势,那么就需要承担失信违约责任。该文件提及了医药企业委托代理人的问题,将其身份归入药企员工范畴,药企需为其失信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021 年 4 月,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誉衡制药”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出现了商业贿赂行为。此行为致使该产品被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并且按照规定,该企业的鹿瓜多肽注射液被暂停了挂网交易。

在誉衡制药行贿案里,实施行贿行为的那两人并非誉衡制药的员工。他们实际上属于医药销售行业里所说的“大包商”,同时也是医药自然人。在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环境下,由于个人代理商以及下游的经销商有商业贿赂这种失信行为,药企不能通过“甩锅”的方式来躲避处罚。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怀宇向本报记者透露,在医药企业的营销过程中,应当进行合规经营。不能妄图通过个人代理人的自然人身份来“找漏洞”。实际上,倘若个人代理人有商业贿赂行为,那么药企也会依据法律法规被追究相应责任,这种责任不只是行政处罚,要是构成了单位行贿罪,还会遭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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