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10 09:53:47

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详解危险化学品企业HSE管理部职责

一、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了 HSE 管理部,该部门分为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过考核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那么,这些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2022 - 01 - 15

[]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为危化监管一司,回复时间是 2022 年 1 月 19 日。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咨询近期检查时,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由于兼管环保工作,故而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那么,请问这个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同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都包括哪些人员呢?咨询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且不再兼任其他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的 2.1 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通常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若有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予以关心与支持。回复单位为危化监管一司,回复时间是 2022 年 1 月 20 日。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有网友之前在应急管理部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咨询,询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能否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网友进行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前款所提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外,若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两个问题需要咨询:其一,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含哪些人员?其二,劳务派遣人员、承包工程的人员以及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应计算在其中?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呢?还是只要某部门兼任安全生产职能就可以呢?又或者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这样的管理机构就可以呢?

官方回复:您好,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里的相关内容可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指的是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时的所有人员,其中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各岗位的工人,同时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部门,这个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并且是独立的,这个部门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一旦以上官方答复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根据 9 月 1 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还有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单位,都应该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设置情况又是怎样的?

2018 年,河北某企业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细心的网友留意到,在 2015 年,河北省原安监局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曾指出该企业明确将“质量安环处”设定为公司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中,既包含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又涵盖了公司质量、环保方面的工作职责,所以它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从以上案例能够看出,质量、安全、环保设置在同一个部门这种情况,是不被执法部门认可的,同时也不被相关专家认可。

安全茂了解到,当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央企集团是这样,地方国企也是这样;民营企业是这样,外资企业同样是这样。基本都是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纳入同一个部门,比如 HSE 或 EHS。并且,很多企业还将质量管理、防恐管理也包含在内,像 HSSE 或 QHSE 这样。这些工作包括体系运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咨询指导、绩效考评、应急管理等。

如果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的要求,那么几乎有 99%的情况都需要在 9 月 1 日前完成组织机构的重新调整。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满足合规性难度极大。因为环保部门等职能部门有要求,企业需有相应部门或人员承接。企业还需考虑人工成本、沟通效率、投入产出等因素。

五、如何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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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茂觉得,企业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非关键所在。只要这个部门能够正常地履行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能够切实起到安全生产风险的管控作用,能够让员工的安全技能得到提升,能够塑造企业的安全文化,能够预防事故,能够进行应急管理,能够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那么就能够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更注重其权威性,这样企业能更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更注重其稳定性,以便企业能更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应更注重其专业性,利于企业能更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独立于生产、运营、工程、设备等直线管理机构,不能既当裁判又做运动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企业的一级机构,或者拥有一级机构的职权,而非作为一级机构的下设或附属机构。

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能部门执法实践里,企业最为担心的情况是,有个别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对法律条文只是机械地照搬照用,对其理解也只是一知半解。他们引用官方的回复当作执法依据,直接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这样就引发了无谓的“内卷”。这种行为给企业原本已经成熟的组织架构和体系带来了冲击,不但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还降低了管理效率,进而造成了不可预知的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其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其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其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其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其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其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并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参与其中;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组织进行危险源的辨识以及评估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并且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建议;

制止违章指挥的行为;纠正违章指挥的行为;制止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纠正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用以协助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促使这些机构和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进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并参与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并参与拟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组织并参与拟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最后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依据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而制定的。这些制度和规程具有针对性,是可操作的,能够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也是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它针对的是可能会发生的事故,这些事故包含不同的类别、性质、特点以及范围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组织起相应的措施,同时具备技术方面的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方面的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的基本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有效手段。这些制度和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它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执行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为了解,也最为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有职责和义务。它要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还要负责参与拟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从而起到应有的作用。

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参与其中。同时,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情况。

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于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有着重要作用,能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还能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所以,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会协助本单位去贯彻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最为了解,也最为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它要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使其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能有效贯彻实施。同时,它也可以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样能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从而起到应有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组织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同时开展危险源的评估工作。督促相关方面切实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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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这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举措,能够严防风险发生演变,也能防止隐患出现升级,从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就必须强调源头防范。只有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并科学评估,从源头上、根子上着手,然后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再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这些机构和人员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工作、辨别工作以及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指的是长期或者临时地进行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情况,并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含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而临界量是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发生危险的可能。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之处,它具有较大危险性。倘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带来较大损害。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要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在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无法分开,它们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所以应当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来负责建档、进行检查、开展检测以及进行评估等管理工作。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专业性比较强,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那么他们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能够提高应急能力,也能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这是一条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且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这样才能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以及操作性。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和从业人员都熟知事故发生后进行现场抢救的方式和程序,熟知如何联络人员,熟知如何避灾,熟知采取何种技术措施,从而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以此来确保应急演练能够取得效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若本单位需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本单位其他部门,像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提出关于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只要隐患存在,事故就会不断发生,所以,隐患也被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首要职责,就是迅速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要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风险的分布情况、危害因素的种类以及危害的程度等方面的实际,制定出检查工作计划,清楚地明确检查的对象、任务以及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计划、分步骤地对本单位的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查,要做到没有遗漏之处。对于那些安全风险大且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增加检查的频次。检查中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需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若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就要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同时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倘若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就应当立刻采取将从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一直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期间,若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立刻提出改进的建议,且这些建议要具备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现行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人的行为存在不安全因素;二是物处于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存在缺陷。从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来看,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而言,违章指挥这类行为较多,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也不少,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更是常见。在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着不遵守法律法规、不遵循规章制度的问题。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存有侥幸心理,会违章指挥作业,还会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车间主任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会违章指挥作业并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班组长同样往往有侥幸心理,会违章指挥作业且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另外,有些从业人员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怀着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检查中所发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于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讲情面,不能讲私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需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内容,以严肃处理违规者;对于那些经常违规的人员,要重新安排他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必要情况下,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把这些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如果情节严重,建议本单位将其开除。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因违章指挥而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因强令冒险作业而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因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含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了整改的目标与任务,采取的方法与措施,经费以及装备物资的落实情况,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与要求,还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并且此工程涉及到了人、财、物多个方面。仅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去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是很难做到的。依据“管生产经营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件事应当由相关的业务部门来负责。

在实践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能够了解实际的情况,并且具备做好此项工作的能力。他们掌握着相应的资源,其中包括拥有专业的人员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等。比如说,在危险物品生产单位的某一个车间发生了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的情况时,由该车间的负责人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是比较合适的。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的规定是恰当的。为确保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能及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大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若有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8、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比较大,并且专业性也较强。为了能让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就需要有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人员来给予协助。在各地,都在积极地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相关经验,像安全总监这类岗位,就是用来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这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认真地对安全生产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予以吸纳,然后将这些内容在法律中体现出来,还授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要求比主要负责人要高。并且,他们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他们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标准,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掌握安全分析方面的知识,掌握安全决策方面的知识,掌握事故预测方面的知识,掌握防护方面的知识。具有能够审查安全建设规划的安全决策知识,具有能够审查安全建设计划的安全决策知识,具有能够审查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接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拥有从事本行业的经历,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熟悉且掌握,并且能够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熟练运用。

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较好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同时具备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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