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10 12:10:47

广告法新规解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面临重罚与三年禁言

《广告法》表明,未被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可以代言,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也不能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倘若代言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且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曾经在虚假广告中进行过推荐、证明,并且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在三年内是被禁止代言的。

杜海涛、汪涵、刘国梁因“代言翻车”而进行了致歉,在此之后,公众人物与网贷平台之间的“恩怨情仇”往事又被一一揭开了。

《国际金融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进行不完全统计,有 20 多家网贷平台曾与数位明星有过合作。不少娱乐明星通过“首席体验官”这种方式,为网贷平台“站台”;还有不少娱乐明星以“形象代言人”的方式,为网贷平台“站台”;另外,还有不少娱乐明星通过入股的方式,为网贷平台“站台”。

网贷平台“爆雷”之后,曾经与之合作过的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了各界关注的话题。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鞠秦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倘若明星身为平台代言人,处于明明知晓网贷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亦或是自身压根就未曾使用过相关产品的状况下,却直接进行代言宣传,那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够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进行追究。

为网贷“站台”

网贷兴盛之际,有不少明星曾与网贷平台展开合作。从公开信息来看,在 2014 年 3 月 1 日,“九球天后”潘晓婷正式成为“中晋合伙人”的代言人。

2014 年 12 月,张铁林成为网贷平台鑫琦资产的形象代言人。2015 年 1 月,鑫琦资产举办了以“皇上驾到,一言九鼎”为主题的发布会。“皇阿玛”张铁林到场并写下“一言九鼎,财源广进”。他还为该公司拍摄了一条时长 1 分 13 秒的广告宣传片。鑫琦资产曾连续两年在年会上邀请侯耀华、周传雄、蒋大为、姜育恒等大牌明星出席。

2015 年网贷蓬勃发展。在这一年,并非只有“皇阿玛”张铁林为网贷平台站台。彼时,紫马财行聘任范冰冰担任形象大使;借贷宝与羽泉携手拍摄电视广告;朗朗出任 88 财富集团的代言人以及绿能宝的品牌形象大使。

多位明星在 2015 年不仅进行代言,还出席网贷平台发布会,为网贷平台项目做推广。春妮、佟大为、徐璐、张子枫等是几部影视剧的主创人员,他们在 2019 年爱投资召开的“省心计划 - 爱影视系列”影视投资合作计划发布会上前来站台。

2015 年 11 月,东虹桥金融在线通过花旗银行投放巨屏广告,广告内容为:“黄晓明,贷你圆梦,赚多多的钱”。

2016 年,王宝强加入团贷网并担任首席体验官。小牛在线与大鹏(董成鹏)签约,使其成为品牌代言人。中国国家女子排球队曾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女排主教练郎平等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多方发声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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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风险暴露后,曾为网贷平台代言的明星多次因被网贷投资人催债而登上微博热搜。7 月 1 日,知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代言的网贷平台爱钱进逾期无法兑付一事被推上微博热搜。

汪涵团队对此回应,汪涵在 2016 年到 2018 年期间代言了“爱钱进”App。由于是代言类产品合作,在合作开始之前,汪涵以及法务团队严格履行了广告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明确的代言人应尽的义务,对平台的资质以及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汪涵本人是在代言之前体验过该产品后才签署的合作协议。

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汪涵团队对此感到痛心并致歉。他们声称在 2018 年底代言已结束,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有关部门,同时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希望能够帮大家减少损失。

杜海涛同样作为主持人,也因理财产品“网利宝”而遭到讨伐。近日,在直播过程中,杜海涛的姐姐遭遇了“网利宝”投资者的在线“维权”。投资者在其直播间发送弹幕,说“你弟代言的网利宝把我们害得这么惨”。接着,杜海涛的姐姐回应并回击,说出了“就没说法儿”“活该”等话语。而直播屏幕外的助理也表明了态度,称“没有人强迫你们去做”。你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决定,跟海涛无关。”

杜海涛姐姐的言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使杜海涛处于舆论的中心。7 月 11 日很晚的时候,杜海涛工作室的官方微博针对“网利宝”爆雷这件事发表了声明,说“网利宝”在 2018 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杜海涛那一方进行了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没有直接签订过代言合同。在合作之前审核了它的相关经营资质,并且使用过它的产品。如今双方的合作已经结束很久了,杜海涛那一方也没有再发布过关于此产品的信息。7 月 12 日,杜海涛的姐姐发表文章,为在直播中的不当言论进行道歉,并且表示会终止自己的直播活动。

此外,国乒的主教练刘国梁不久前曾担任爱钱进的幸福体验官,之后他遭到了线上讨债。对此,刘国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诚恳的歉意,他说:“向关注我的朋友们表示抱歉。”他还着重强调,自己会与律师团队以及工作室紧密合作,密切关注并跟进这件事情,会尽最大的限度,与平台、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和大家一同合法、合规地推动事态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甩锅”是常态

事实上,网贷平台请明星代言的行为早已存在,并且请明星推广以及参加公司活动的情况也早就有了。同样地,当平台出现问题时,投资人找明星要求还钱的情况也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而合作的明星想尽各种办法与有问题的平台划清界限,这已经成为了一种惯常的做法。

2016 年 2 月,鑫琦资产的危机全面爆发。随后,鑫琦资产上海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被警方带走。在这一事件发生之后,有许多网友在张铁林的微博上留言,说:“皇阿玛赔钱啊!”然而,张铁林一直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公开的回复。

“快鹿”兑付危机发酵后,东虹桥金融在线的投资人通过微博让黄晓明还钱。黄晓明工作室发表一纸声明,表明黄晓明与东虹桥金融在线没有关系,并要求东虹桥金融在线删除所有宣传信息。东虹桥金融在线曾称,黄晓明只是帮公司推广了一个项目,并非公司股东。

此前,网上有消息称上海电视台的知名主持人曹可凡被上海电视台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称曹可凡在 P2P 东虹桥事件中担任了代理理财方的形象代言人。2018 年 10 月 8 日,曹可凡利用其官方微博“可凡倾听”发布了一则公开声明。他宣称自己从未担任过任何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代言人。同时表明自己依然是上海电视台的主持人。并且他还表示已经委托了律所,要求那些发布和散布上述谣言的人立刻删除相关的不实言论。此外,他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的权利,以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018 年,理想宝曾宣传刘晓庆为平台股东。刘晓庆通过微博发布关于“理想宝”平台相关问题的申明。她称自己并非“理想宝”运营方深圳市前海理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目前持有理想金融 5%股权的股东是一家上海公司。

刘晓庆在微博中声明,未曾以任何形式参与过“理想宝”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与业务运营,比如出席任何会议、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等。她也从未为“理想宝”平台以及公司和任何平台产品做过形象代言或广告,并且一分钱的代言费或广告费都未曾收取,同时她绝不会为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进行背书。

刘晓庆在声明里指出,理想宝平台或理想金融公司在相关媒体上运用刘晓庆的肖像,以及将刘晓庆描述为“理想宝”形象代言人的文字,这些都没有得到刘晓庆的许可。刘晓庆已经正式委托律师向理想金融发送函告。刘晓庆在声明中要求,理想金融需在收到律师函后的三日之内,将在官网、官微等所有公司媒体平台以及信披平台上使用的刘晓庆肖像予以删除,同时也要删除形象代言人以及双方存在代言关系等类似的文字表述,并且要向公众澄清刘晓庆与理想金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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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投资人眼尖,发现刘晓庆在 2017 年 1 月 25 日通过其微博进行了宣传推广。点击该微博上的链接,可跳转至理想宝 APP 的下载界面。

明星无责任?

平台出现问题,明星将责任推卸出去。在这当中,最受伤害的可能就是那些冲着明星而去的粉丝投资人。有不少投资人通过微博表达,他们是因为看到了明星的“背书”,所以才对网贷平台进行投资的。

有投资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达过,选择明星代言的网贷平台,其一,认为平台能请得起明星代言,这至少显示出平台具备一定实力,短期内大概不会出问题;其二,明星选择代言这家网贷平台,这至少意味着明星对该网贷平台进行过尽职调查,所以综合各种因素才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然而,有网贷从业人员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他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明星对平台的了解并非十分深入,就连平台员工也未必对自己的平台有很深入的了解。在商业合作中,很多时候都是奔着商业利益而去的。早前,许多问题平台在明明已经察觉到自身危机的情况下,依然花钱聘请明星并进行大肆宣传,其目的就是希望借助明星来吸引投资,以填补资金方面的漏洞。

那么,在平台出问题后,合作过的明星到底要不要担责任?

记者注意到,2015 年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了明星代言宣传应担的责任以及虚假广告的界定。《广告法》表明,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能进行代言,也不能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却仍作推荐或证明。如果代言人违反这些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在虚假广告中进行过推荐和证明,并且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在三年内是被禁止进行代言的。

部分地方的金融行业组织对广告代言进行了自律约束。2018 年 3 月发布的《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规定,各企业和机构在对待明星、名人代言时,要注意措辞和表述,不能借助明星、名人效应来误导金融消费者。

鞠秦仪律师认为,当下明星代言的网贷“爆雷”情况频繁出现。这种情况使得很多出于对明星的信任和喜爱的普通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对于明星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进行看待:

如果明星是平台代言人,且明知网贷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者自身根本未使用过相关产品,却直接进行代言宣传。那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够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对于那些“爆雷”后被刑事立案处理的网贷平台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明星清楚地知道 P2P 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形,依然为其进行广告宣传,并且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有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只处以罚金。

鞠秦仪律师指出,明星作为代言人,倘若明知平台涉嫌犯罪却依然进行代言以招揽客户,就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简言之,按照现有的法律来看,明星能否被追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主观上对于平台的认知情况所决定的,并且这种认知情况也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断。

普通消费者或投资者,鞠秦仪律师提醒,购买网贷平台产品时,不能盲目信任所谓的明星代言人,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购买贵重消费品时,同样不能盲目信任所谓的明星代言人,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投资其他理财产品时,还是不能盲目信任所谓的明星代言人,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这样才能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记者 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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