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详解及政策支持
2025 年 2 月 19 日,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大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截止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实施细则》提出,大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主要有购买(收购)、新建、改建以及存量盘活等。这些保障性租赁住房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政府会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时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多个主体进行投资,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房源。
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90%
大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需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产权合法且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其产权合法,租赁关系也明晰且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是以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这类小户型所占比例不低于年度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的 70%。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由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来确定,确定之后要报给项目属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之后再予以实施。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需委托相关机构,按年度或者在合适的时候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的评估租金,并且要依据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来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同时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在原则上不能低于 3 年。
面向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大理市就业的群体,这些群体居住符合条件。同时也面向青年人,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和创业人员,其中还包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等,他们属于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社会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尤其针对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用于解决他们阶段性的住房困难问题,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核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由本单位自行进行分配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若承租人需要续租,那么应当在合同期满的 3 个月前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接着,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会对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产权住房等信息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保租房所在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如果不符合条件,就需要腾退租赁房屋。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该制度需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且租购并举。要进一步完善大理市住房保障体系,以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被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住房。它主要通过购买(收购)、新建、改建以及存量盘活等方式来进行筹集。并且经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后,才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以及后续管理工作都适用本细则。
它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实施属地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任务。它具体负责对属地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认定、受理申请、进行审核以及后续的管理等工作。同时,它还会同各职能部门一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政府会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多个主体进行投资,通过多种渠道供给。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以及存量闲置房屋来建设。也可以适当利用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并且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原则上要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 30%以下。支持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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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需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其产权必须合法且明晰。无论是租赁的房源还是委托代管的房源,其产权都要是合法的,并且租赁关系应当明晰且稳定。本细则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申报需符合规定;要进行联审;还需完成认定。并且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权属合法,其产权要明晰,实施主体必须明确。属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大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州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就可以比照适用住房租赁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免收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需委托相关机构,按年度或者适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同时,要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来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后需报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之后方可实施。并且,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得低于 3 年。
第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要遵守省、州关于住房租赁的工作规定。项目的房源必须纳入大理州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产权转移登记或运营管理权委托合同签订)后的 60 天内,向属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验。核验后房源须录入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平台。
第三章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大理市就业且居住符合条件的群体,包括新市民、青年人,还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创业人员,其中也包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等,这些都是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申请人达到 18 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同时,在大理市也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具备这些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非当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在当地的居住证(暂住证),或者劳动合同,或者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或者社保缴纳凭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只需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审核程序:受理后进行审核工作。
申请人向项目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接着按照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之后由项目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受理该申请。
(二)审核。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把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的信息送至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接着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展开查询,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把查询结果反馈给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人也可以前往市自然资源局(产权登记部门)自行查询自有产权住房信息,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依据查询结果进行初审;初审之后将结果反馈给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工作由项目产权单位负责,项目产权单位要负责配租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工作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单位要负责合同签订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工作由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它们要负责后期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工作由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它们还要负责清退等工作。
申请人若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能够向属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住建(住房保障)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展开复核工作,并且要在正式受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自建的主要是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类住房由本单位自行进行分配管理。其准入条件参照“第十条”来执行,或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并且,配租情况需要报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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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依托市政府的“办事通”以及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 APP 平台等,逐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等业务在网上办理。产权单位或者授权的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应当将合同提交给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不定期地核查政策的落实情况。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有规定,原则上不少于 1 年且不超过 3 年。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约定方式交纳,收取的租金数额有上限,不得超过 1 年的租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也有限制,不得超过 3 个月的租金。运营管理单位不能向承租人以变相的方式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运营管理单位能够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而承租人可以自愿进行选择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租赁家庭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被优先提取出来,用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
合同期满后,若承租人需要续租,需在合同期满的 3 个月前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接着,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会对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产权住房等信息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结果报给属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如果不符合条件,就需要腾退租赁房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需遵守《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项目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要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并且要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还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同时,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优先提供给项目产权单位的职工来租住。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可以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己居住。如果需要变更入住的职工,就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退出管理
承租人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时,应当及时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如实申报。经属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如果不再符合条件,租赁合同就会终止,并且承租人需要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租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需将此情况上报给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且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的五年内,该承租人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擅自对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擅自破坏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结构;擅自改变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结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应腾退时,项目产权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需安排合理的搬迁期,在搬迁期内,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进行缴纳。搬迁期满后如果拒不腾退,并且承租人确实没有其他住房,那么就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场价格来收取租金;倘若承租人有其他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还要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占用期间的租金。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产权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结清相关费用。并且,项目产权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把解除合同的情况上报给属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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