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务院修改21部行政法规,详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五大条款调整
在这些修改中,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包含了五个条款。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被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四条第二款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这一表述被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八条进行了修改,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之外,经营单位需要在营业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 30 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一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便擅自营业;二是未办理卫生备案。
修改部分用彩色字体标注。
序号与涉及条款
2019版
2025版(新版)
1.第二条第一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宾馆有,饭馆也有,旅店同样有,招待所存在,车马店在,咖啡馆有,酒吧有,茶座也有。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
2.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3.第四条第二款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四条规定,“卫生许可证”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来签发的,同时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来签发的。
4.第八条
第八条,对于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需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并且,“卫生许可证”每两年需要进行一次复核。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需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之外,经营单位要在营业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卫生备案。这些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5.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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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擅自进行营业;二是未办理卫生备案。
以下是最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 年 1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以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所以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一种制度,即“卫生许可证”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的经营单位(其中包含个体经营者等)的卫生状况进行时常性的检查,同时要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才能够从事本职工作。如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对公共卫生有妨碍的疾病,那么在治愈之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之外,经营单位需要在营业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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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若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造成危害健康的事故,经营单位需要妥善地进行处理,并且要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各级的卫生防疫机构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
民航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民航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铁路的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铁路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交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交通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工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监督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知识方面的教育工作,同时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具备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同时也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并且,经营单位不可以拒绝卫生监督员的检查要求,也不可以隐瞒相关情况。另外,卫生监督员对于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规定,若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造成了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那么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或者:若违反本条例而致人残疾或者死亡且构成犯罪,那么司法机关需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若对罚款、停业整顿以及吊销“卫生许可证”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那么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的 15 天内,能够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刻予以执行。倘若对处罚的决定既不履行,又超过期限不提起诉讼,就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到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办事。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的人,对于那些滥用职权的人,对于那些收取贿赂的人,上级主管部门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了,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于 涛
二审:李 佳
三审:张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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