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最新增值税征管政策解读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现将以下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事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这一行为时,需要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来对上述扣税凭证的信息进行用途的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开具的一些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些发票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然而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依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2018 年第 31 号修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若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就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来确定。在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倘若纳税信用级别发生了变化,那么就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来确定。
纳税人若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且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那么就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来确定。
按照相关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对于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必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也不必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更不必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以及不必从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其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可获得建筑服务的收入。这些单位和个人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获取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 年第 2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六条所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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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所提供的动物绝育手术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会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同时也会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以及代理看护等服务,这类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规定来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9 号公布,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3 号、2017 年第 8 号修改)的规定。它取得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且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在 2017 年第 55 号发布,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该办法的第二条进行了修改。
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并且办理了税务登记,这里的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且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情况除外,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要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与自身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相关联,就应依照规定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属于其他情况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的收入范畴,也不会对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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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纳税人所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依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3 号)来执行。并且,如果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就可以依据现行的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从而将所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除掉。
已经处理过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第五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3 号)第四条废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这些规定均不再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在 2017 年第 55 号发布,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现根据本公告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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