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详解:权益保护与登记管理全指南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需接受业务培训,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经过考试且成绩合格后,会被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1 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以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国务院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批准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在该条例予以发布并开始施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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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国公民若在中国境内进行结婚、离婚或复婚等行为,就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去进行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华侨与国内公民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台岛地区的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其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需接受业务培训,培训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培训结束后,要参加考试,只有考试合格了,才会被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需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不可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不能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当事人结婚时,需双方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申请时,需持有以下证件和证明:其一,户口证明;其二,居民身份证;其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离过婚,还应当持有离婚证。在有婚前健康检查实行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得前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且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表明,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地方,应当构建婚前健康检查制度。而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畴,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看法,接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并获得批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就应当立刻予以登记,并且发给结婚证。对于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起,就确立了夫妻关系。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其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二,并非出于自愿;其三,已经有配偶;其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无法获得所需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若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就应当予以登记。当事人离婚时,需双方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证件和证明:其一为户口证明;其二是居民身份证;其三是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其四是离婚协议书;其五是结婚证。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从受理申请开始起算,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若符合离婚条件,就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在取得离婚证之后,其夫妻关系得以解除。第十七条规定,若离婚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另一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不予受理:其一,仅一方要求离婚;其二,双方都要求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上未达成协议;其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四,未曾办理过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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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政部门会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当事人若遗失或者损毁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能够凭借所在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又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先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并且,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同样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撤销这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对于结婚、复婚的当事人,机关会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于离婚的当事人,机关会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同时,机关还会对这类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当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这些虚假证件和证明予以没收,并且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如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了登记,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同时,要对仍然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当事人认为自身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却不予登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另外,当事人如果对处罚不服,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而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则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工本费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1985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作出批准决定。1986 年 3 月 15 日,民政部发布相关办法。该《婚姻登记办法》于 1986 年 3 月 15 日起同时被废止。
19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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