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20 04:12:41

返聘离退休人员个税申报不正确被罚100余万元,公司是否属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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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离退休人员,个税申报不正确被罚了!

01

返聘离退休人员

未缴纳个税被罚100余万元

某学会未给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申报个税,所以被税务局罚款 100 万元。该学会对这一处罚不服,将税务局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1.公司是否属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离退休人员以劳务报酬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某学会观点:

A 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A)并非该学会的下属机构。基于此,将该学会界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属于代扣代缴主体界定方面的错误。

第一稽查局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时,没有与纳税义务人核定其收入情况,也没有核定其工作情况,并且没有考虑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所以导致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准确。

税务局观点:

A 并非是独立的民事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时也没有办理扣缴税款的登记,所以无法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该学会设立了 A 调解委员会。此委员会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它在账簿中对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进行核算。并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它已认定自己是 A 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学会聘用离退休人员,这种情况不符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所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其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所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内容方面也不存在不当之处。

该学会需按照规定,以劳务报酬税目为依据,补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总计为 21 元。同时,还需处以 1 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也为 21 元。

许多小伙伴存在疑问,那就是退休返聘人员究竟该怎样缴纳个税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02

税务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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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个税这样交!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是以兼职的形式,那么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2 号)作出规定,个人兼职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再任职的情况,那么按照如下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在把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减掉之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在原则上是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的。

上述案例不满足“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无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以“劳务报酬”税目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要依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以及工资表来计算其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03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按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属于工资总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同时明确,“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15 号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需要将其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两种情况,并且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中有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这部分是被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的,并且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4

退休人员工资等涉税10个要点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的离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离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若取得返聘工资,其无需将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合并来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获得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也不必汇总到综合所得中去计算缴纳个税。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取的,除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之外的各种补贴,应当按照工薪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来讲,原任职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这些东西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的相关规定,以“工资、薪金所得”来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且,离退休人员要自行根据综合所得税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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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把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之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规定,在国税函〔2006〕526 号第三条中,单位给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情况,不再被当作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来讲,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分析,要去判断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按照综合预扣预缴的方式进行预缴,而后在汇算清缴时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这里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且按纳税年度对这些所得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其一,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为基础;其二,减除费用六万元;其三,减除专项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其四,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五,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最后,以减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来讲,离退休人员再次任职并取得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或者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后,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和补贴等,这些待遇被视同离退休工资,是免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属于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照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收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这些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 1 项所说的收入之外,还有各种名目不同的津补贴收入等。同时,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获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也需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需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进行平均分摊,以此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用一次性补贴收入除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再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结果乘以适用税率,然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另一部分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将这两部分相乘,就得到了应纳税额。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之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前这段时间重新就业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要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且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以下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

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其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需区分成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中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那么就准予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以此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为离退休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同时,返聘离退休人员所产生的工资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这些信息来源于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以及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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