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 淄博市政府94号文件解读与执行指南
淄政办发〔2009〕94号各区县的人民政府,高新区的管委会,市政府所属的各部门,与之有关的各单位,大型的企业,高等的院校:
市政府同意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现在将此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这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它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此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怀。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有着重要意义,能够提高教师的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终身从事教育工作,进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这一举措,与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也受到社会的关注,且政策性很强。各区县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工作,进行周密的部署,认真地组织实施。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也要与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地结合起来。实施绩效工资,以此来推动教育改革,进而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同时做好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要留意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以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九年十一月)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这项工作做好。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3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鲁政办发〔2006〕108 号文件有规定,淄政办发〔2007〕18 号文件也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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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在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里,除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包含工资标准提高 10%的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包含班主任津贴)以及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之外,其他的津贴补贴在清理规范之后被纳入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暂以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来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依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含高新区,下同)的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绩效工资总量会随着基本工资的调整而调整,也会随着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需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同步进行。市、区县的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和规范,并且把规范之后的津贴补贴以及原本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都纳入绩效工资当中。
区县的财政部门也参与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管理中。每年 1 月份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时间节点。人事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这一工作,财政部门随后也参与进来。最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具体完成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需要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要逐步让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致保持平衡。对于农村学校,尤其是那些条件艰苦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倾斜。具体的办法由区县的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来确定。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是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岗位职责等这些因素,它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 70%,并且是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它既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含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这两个项目。岗位津贴需依据岗位等级来适当拉开差距,而地方补贴不区分岗位等级,按照相同标准进行发放。这两个项目由县级以上的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统一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会依据绩效考核的情况来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以此来搞活学校内部的分配。
教育部门需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且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自身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各自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当作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时坚持多劳就多得,优秀的业绩就有优厚的报酬。重点将分配向一线教师倾斜,向骨干教师倾斜,也向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义务教育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也可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进行研究,之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最后在本校进行公开。
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被纳入本校绩效工资总量进行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安排资金,由主管部门依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进行统筹考虑后确定,并且要将其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
四、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 号)下发之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只要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就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之后另行进行规范。在规范办法未出台之前,不可以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同时,不能提高现有的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并且也不可以扩大其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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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之后,就取消了原先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那种年终一次性奖金。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了归并,不再单独设置,而是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有的班主任津贴按照规定的标准一同核算到绩效工资总量中。
义务教育学校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于完全中学中那些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是由学校进行统筹考虑的。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并且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 号)的精神来确定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由县级以上的政府人事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来确定的。并且,绩效工资不能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学校也不能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如果违反了政策规定,就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且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被纳入财政预算。从管理方面来看是以县为主,在经费上是省级进行统筹,中央也会给予适当支持,以此来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的经费能够落实到位。市属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市级来承担,区县属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级来承担。区县级财政需积极对支出结构进行调整,要把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放在优先位置。市财政会依据上级补助以及本级的财力状况,给财政困难的区县提供适当的补助。
六、组织实施
这些实施办法需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也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还需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时要统筹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还要统筹市政府有关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统筹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统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要统筹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要统筹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各级需强化义务教育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仔细做好正面的宣传引导以及政策的解释工作,妥善地处理各个方面的关系,切实保障学校以及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构建起完善且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控政策和程序,指导并督促学校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执行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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