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职称女性60岁退休规定解析:劳动法行天下详解退休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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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进行咨询,各地方的退休情况较为混乱。其中,正高职称的女性以及副高职称的女性,仍然是 60 岁退休。大家对此感到疑惑,不知道这是从哪里来的规定。
现将相关法律规范与历史发展演变过程梳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04 号)规定,女干部到 55 周岁时退休。
之后发生了进一步的演变。到了组通字〔2015〕14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正处级和副处级的女干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的时候办理退休手续。
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技人员的退休年龄
最早文件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大家在网上通常看到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此办法是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而今天的这个办法是关于干部退休的,它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文号:国发【1978】104 号。
党政机关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群众团体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企业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男达到六十周岁,女达到五十五周岁,且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满十年;
男达到五十周岁,女达到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达到了十年,并且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演变过程
依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 号)以及《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 号)可知,女干部若担任厅级以上职务,其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女性属于高级专家这一群体。如果她们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本人也有意愿,那么就可以在六十周岁办理退(离)休手续。对于那些已经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而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那么就按照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
3. 曾因工作需要延缓退休年龄的,在达到规定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里,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且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到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也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同上。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不适用本通知,也不予追溯。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女性高级职称应当60岁退休?最高法院裁了!
电力公司有一位女职工叫田某,在她 55 周岁的时候,公司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人社厅也进行了审批。然而,田某觉得自己取得了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同意在 55 周岁退休,而是希望到 60 周岁退休,所以她打起了官司。最高法院最终作出裁定,表明女性高级专家可以到 60 周岁退休,但不是必须到 60 周岁退休,所以驳回了田某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486号
再审申请人为田某梅,其在一审中为原告,在二审中为上诉人。田某梅出生于 1961 年 7 月 25 日,是汉族,居住在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在一审中为被告,在二审中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原审第三人是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草坝路**。
再审申请人田某梅起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即“江苏省人社厅”)的退休行政审批事宜。在 2018 年 1 月 19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苏 01 行初 658 号行政判决,该判决驳回了田某梅的诉讼请求。田某梅提起上诉后不服。2019 年 5 月 1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行终 613 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上诉且维持原判。然而,田某梅依旧不服,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目前审查已经结束。
田某梅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并且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她属于高级专家,倘若满足“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本人自愿”这两项条件,那么就能够在 60 周岁退休。然而,江苏省人社厅提前为她办理了退休审批,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田某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延迟至 60 周岁。国发104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表明,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且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应当退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41 号)第二条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53 号)附件一规定,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时,所在单位需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办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需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办理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需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据此可知,女性高级专家能够到 60 周岁退休,并非必须到 60 周岁退休。如果需要延长退休年限,就应当依据前述延长退休的条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再审申请人出生于 1961 年 7 月 25 日。1981 年 7 月,其入职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原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2009 年 12 月 31 日,其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到 2017 年 6 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社厅进行退休审批时,已达到国家法定的 55 周岁退休年龄。被申请人审核相关材料后,在 2017 年 6 月为再审申请人办理了退休审批,这一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再审申请人声称自己应当延迟到 60 周岁退休,然而,其未能提供自身符合前述延长退休条件以及原审第三人已为其依法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相关证据,所以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同样也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无法成立,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田某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某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蔚强
审判员:何君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梦娟
来源 :南通市人社局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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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行天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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