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建设节约型机关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 则
为了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第二条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四,最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失。
六是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来破除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统筹协调以及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职责,并且建立起协调联络机制来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则负责对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等职责;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等职责;宣传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宣传等职责;外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等职责;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财政等职责;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审计等职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等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对预算编制加强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相关要求,要把各项收入以及支出都全面纳入到部门预算当中。
党政机关依法得到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严禁套取预算资金。
要严格把控国内差旅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不能进行追加。倘若因特殊需求确实需要追加,需经财政部门审核之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将其完善。同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并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这样做可以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也能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还能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的发生。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要进一步把会计制度健全起来,对机关运行经费进行准确核算,将行政成本全面地反映出来。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因为国内差旅等工作有其自身特点,所以要根据这些特点。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而制定出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各类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构建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依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对相关开支标准进行调整,提升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与科学性。
严格把控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对支出报销进行严格审核。不能报销那些超出范围的费用,不能报销那些超出标准的费用,也不能报销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这些经费支出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是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需要依法把采购预算完整地编制出来。同时,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来执行。并且要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既不能超标准进行采购,也不能超出办公所需去采购服务。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来执行,不能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去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对于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如果确实需要改变采购方式,那就一定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公示和审批程序。而那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代理采购,并且要逐步实现批量集中采购。要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与规模,不能通过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手段来躲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来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构建起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针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情况、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且客观的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严禁异地部门间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这些费用由所在单位来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和就餐若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必须按照标准交纳住宿费和餐费。差旅人员不能向接待单位提出超出正常公务活动范围的要求,也不能接受礼金、礼品以及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要对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团组的数量和规模。不能安排照顾性的、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能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前往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通过变相的方式公款出国旅游。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的限量管理规定,不能把出国当作个人待遇,也不能安排轮流出国。要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
从而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外事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团组,以及那些不适合出行的团组,要对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的控制,并且要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的制度。如果没有出国经费预算安排,就不予批准;如果确实有特殊需要,就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绝对不允许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来充当出国经费,也绝对不允许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需按规定标准来安排交通工具与食宿。不得做出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的行为。不能乘坐私人、企业以及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可以安排超标准的住房和用车。不能够擅自增加出访的国家或者地区。不可以擅自绕道旅行。也不可以擅自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能与我国驻外机构进行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的行为,也不能与其他中资机构、企业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同时不能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要严格依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编制出境计划。要加强因公出境的审批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不可以安排出境考察这类活动。也不可以组织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活动、会议活动以及培训活动等。
要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的相关财务制度,包括预算、支出、使用以及核算等方面。不能接受超标准的接待,也不能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同时,不能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以及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的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工作,同时也要给予指导。
党政机关需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此制度规定,对于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同时,严禁把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的范围之内。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来执行。同时,要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的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需严格依据标准来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对于协助安排用餐的情况,要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将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列入接待费中。也不能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来列支、转移或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要将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如实反映出来。接待清单是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且要接受审计。
外宾邀请单位需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依据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出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要对接待活动进行严格的审批,强化管理。绝对不允许出现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的情况,也不能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更不能以招商引资等名义来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不得用任何名义去新建、改建以及扩建所属的具有接待功能的宾馆、招待所等设施或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的机制,推动机关所属的接待场所和培训场所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与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方面的机制,推行机关所属的接待场所和培训场所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此来降低服务经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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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服务社会化改革,将社会资源有效地利用起来,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服务,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餐饮服务,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对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要合理且有效地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在公务交通的提供方式上进行创新,以此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进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的实物配给方式,将一般公务用车予以取消,而必要的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则予以保留。普通公务出行这一方面,由公务人员自行进行选择,并且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提供服务。对于已经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会采用公开招标以及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能以特殊用途等理由来变相超出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也不能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要严格按照规定来配备专车,不可以擅自将专车配备范围进行扩大,也不能以变相的方式来配备专车。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也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时,应当选用国产汽车。同时,在选用时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需严格按照规定年限进行更新。如果已到更新年限但车辆仍能继续使用,那么就应当继续使用该车辆。同时,不得因为领导干部职务晋升或者调任等原因而提前对公务用车进行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之外,执法执勤用车需要喷涂明显的且统一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依据公务活动的需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来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的缘由挪用公务用车,也不能将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固定给个人使用。并且,领导干部的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因为私人事务而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的开支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进行分类管理,并且实行分级审批。财政部门需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一起制定本级党政机关的会议费管理办法,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会期以及参会人员的规模。要对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制度规定进行完善,并且要严格执行该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召开的场所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的住宿用房主要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的用餐安排可以是自助餐,也可以是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召开会议。
要严格按照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来执行,同时要严格把控培训经费的支出范围。绝对不允许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以及会议费等和培训没有关系的任何费用。并且坚决禁止以培训为名义去进行公款宴请和公款旅游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能以公祭等名义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也不能委托或指派其他单位举办此类活动,同时不能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要严格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来承担,不能以任何形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从严控制。若有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务必坚决终止。若有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且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若有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需严格管理,要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以及集约使用。若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或使用办公用房,还有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情况,就必须腾退;倘若未经批准改变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一般情况下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若已出租出借,到期限时必须收回;倘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其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
党政机关进行新建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进行改建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进行扩建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进行购置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进行置换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进行租赁办公用房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的各项标准,不能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或者资产整合等名义来规避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需秉持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要严格依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来执行。同时,还需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党政机关的办公楼不能以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为追求目标,并且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投资,是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来统一安排的。土地收益以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并且不能直接用于办公用房的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的投资,要统一纳入预算当中,由财政资金来进行安排以解决问题。并且,没有经过审批的项目,是不可以安排预算的。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需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在整个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审计监督。并且要加快推进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且功能不全,无法满足办公需求时,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需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同时要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并且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并且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对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登记且统一进行。
党政机关需严格依据有关标准以及本单位的“三定”方案。要从严进行办公用房的核定以及使用。超标部分应当移交给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便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要在搬入新建办公用房的同时,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依据“调新交旧”的原则,把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以及职能调整确实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话,应当在本单位现有的办公用房里去解决;要是本单位现有的办公用房无法满足需求,就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的资源并进行调剂来解决;如果无法进行调剂,并且确实需要通过租用的方式来解决,那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能以变相补偿的方式去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按标准配置一处办公用房。若确因工作需要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就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能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当作办公用房。对于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且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党政机关要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针对能源的使用实施分类定额管理,同时对水的使用也实行分类定额管理,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大力推广并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那些高耗能的设施设备,将重点放在推广应用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上。以积极的态度使用节水型器具,致力于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相关政策,并且严格地执行政府对于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制度以及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对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进行优化。通过调剂的方式来盘活存量资产,以此节约购置资金。对于已到更新年限但还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可以进行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这些废旧物品包括非涉密废纸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以促进循环利用;若涉及国家秘密,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这样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的机制,将资源进行整合并加强。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促进信息的共享,以及业务的协同。以此降低在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防止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
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方式,推行办公无纸化,降低一次性办公用品的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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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门应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当作重要宣传内容。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作用,同时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借助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宣传阐释。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党政机关应将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当作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它融入到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机关日常管理里,构建起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于各类铺张浪费的现象和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要时不时地曝光那些存在铺张浪费现象的典型案例,以此来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当作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也应如此。并且要创新教育方法,以此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这一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且便于参与的活动,以此引导干部职工提升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并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以及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的过程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什么,明确其职责具体有哪些,明确检查的内容是什么,明确采用的方法是怎样的,明确检查的程序如何等。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并且针对突出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以及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的部门、单位每年需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情况。报告可以与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以及工作报告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情况,需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应列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且要接受评议。
党委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统筹协调。它们每年至少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工作,并且会将督查的情况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通报。专项督查能够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及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进行结合。督查考核所得的结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送交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且,这些结果会被当作干部管理监督以及选拔任用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巡视监督,同时也要加强对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财政部门需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方面的监督检查,需加强对党政机关执行等财政事项的监督检查,需加强对党政机关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需加强对党政机关政府采购事项的监督检查,需加强对党政机关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监督检查结果,也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需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与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要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整改。并且要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至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政府采购的文件情况;政府采购的预算情况;中标成交的结果情况;采购的合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节会的举办信息;庆典的举办信息;论坛的举办信息;博览会的举办信息;展会的举办信息;运动会的举办信息;赛会的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并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同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人大代表要发挥监督作用,可通过提出意见、给出建议、进行批评以及进行询问、提出质询等方式,来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监督。党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政协委员的监督,并且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来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所起到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起舆情反馈机制,对于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群众能够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铺张浪费行为进行监督,要发挥这种监督作用。同时,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情况发生后,应当依据纪律和法律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要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出现时,需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地区存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且较为严重,本部门也有此类情况,本单位同样如此。对于发现的这些问题,查处工作做得不够有力,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极为强烈。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不按照规定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信息进行公开;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情况,若情节较轻,有关部门会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稍重,会责令作出检查;若情节再重些,会进行诫勉谈话;若情节更为严重,会予以通报批评;若情节十分严重,会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处理。
如果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那么就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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