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22 17:16:02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全文解读与实施细则,2017年最新政策发布

各市、区的人民政府,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的管委会;以及市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以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秉持以下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

市以及各县级市(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明确下来,对管理职能进行科学的确定,把机构名称的使用规范好,构建起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

政府所属部门在集中办公区办公时,其办公用房以及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管理;而在非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其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应当接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同时,该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也应如此,审计部门同样要依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也不例外。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也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若不涉及国家秘密事项,那么公务活动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资源使用情况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市以及县级市(区)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这个内设机构要专门负责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机关事务。并且,必须严格遵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来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将机关服务市场开放。通过购买服务这种方式,积极把社会专业机构引入,让其提供服务保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机关服务保障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市政府所属部门如果有条件,应鼓励其与社会公众共享有关服务保障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也应如此,以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经费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对机关运行经费加强管理,要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提及的机关运行经费,指的是为了保障机关能够正常运行而用于购买货物以及服务的各项资金。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同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且要适时对其进行调整,还要建立开支标准的动态以及对应衔接机制。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需要依据实物定额以及服务标准,同时参考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来组织并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的定额标准以及有关的开支标准。

市以及各县级市(区)的财政部门需要依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同时要结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与特点。并且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通过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来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转嫁相关费用。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状况。他们要统一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改造工作,也要负责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事宜,同时还要处理后勤服务等事务。这些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并且要接受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采购的是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需要招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应当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进行采购,也不能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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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消费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部门在发生各类公务支出时,除了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支出之外,都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统计报告制度,进行绩效考评并通报情况。需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的数据采集、统计以及分析等工作,还要开展评价等工作,以强化机关运行经费的绩效管理。具体的工作由财政部门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来负责实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要建立起资产管理的全过程控制体系。需明确资产在占有、使用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主体。要确立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资产变动管理与账务处理的联动机制。从而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紧密结合。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配合机关资产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机关资产配置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以及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并且适时进行调整。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以及最低使用年限。以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存量资产的状况。要秉持勤俭节约的理念。要严格控制支出。要从紧编制预算。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去编制本单位年度的资产配置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资产使用首先要保证能满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求。不能违反规定把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需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对于闲置以及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本级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应实行统筹调剂或者集中管理。若无法进行调剂或集中管理,就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且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做好资产管理档案的健全工作,同时要完善资产信息码、卡片以及台账等基础方面的事宜,并且设立资产总账以及分类明细账。

机关资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财政部门也要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同时,机关资产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账目核对。要做到账账相符,即账簿之间的记录要相互一致;要做到账卡相符,即账簿与资产卡片的记录要相互一致;要做到账实相符,即账簿记录与实际资产要相互一致。对于盘盈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对于盘亏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对于毁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要加强机关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强化资产管理所运用的信息化手段,并且要改进资产信息码在承载信息方面的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及时将资产的占有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使用情况以及增减变动信息也录入其中。要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并且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市政府所属部门如果有条件,应运用电子标签技术加强资产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有条件的话,也应运用电子标签技术加强资产管理。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备且健全的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标准。

市以及各县级市(区)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针对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应当依据《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推动实现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以及统一物业规范。

深化清理整改超标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工作,推动收回机关出租的办公用房,强化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需要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来执行。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需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进行统一管理。各机关若有新增用地需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严格审核,然后依照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财政等部门,来负责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办公用房建设的项目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安排事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则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从严把控。如果确实有建设的必要,应当先经过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接着按照规定去办理审批手续,要严格遵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的标准,还要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以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

市以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以及审计监督。

对于超面积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予以腾退并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便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新建办公用房的同时,要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也要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时,若能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则在本单位解决;若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就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并调剂解决;若无法调剂且确需租用解决,需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租房经费。

办公用房如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会老化,使用功能也会不全,或者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就应当合理安排维修改造工作,以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使用功能。若需要进行维修改造,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之后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的部门不能出租办公用房,也不能出借办公用房。如果没有经过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就不可以改变办公用房的功能。

同时,它还要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政府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朝着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努力。要巩固并扩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需加强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平台建设,以及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建设,以此来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要推行公务用车的标识化管理,还要强化社会的监督。

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社会化方式供给,同时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然而不能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将其变相作为福利发放。鼓励公务人员进行短距离的绿色公务出行。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严格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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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依据国家以及省、市关于公务用车审批权限的规定,依照编制数量与配备标准,对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新进行统筹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事宜时,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批准文件进行查验。

也不能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等。

公务用车应选用国产汽车。机要通信车辆、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车辆以及通勤车辆,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在购置、保险、维修、加油、处置等方面,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服务管理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依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及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大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的力度。要制定出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的相关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等规范。同时指导并督促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同级部门,按照规范化流程去购买服务、对服务进行优化以及对服务实施监管,并且开展绩效评价。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以及标准。

市以及各县级市(区)的人民政府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其职责在于管理本级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同时对下级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进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严格执行会议、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控制会议、培训的数量、规模和时间。应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以及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来召开会议和开展培训,以此节省会议、培训的开支。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执行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进行审查。需对因公出国(境)的内容进行审查。要审查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需对因公出国(境)的日程安排进行审查。要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数量。要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数量。要从严控制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进行承担。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享受到经济的就餐服务。

第五章  节能管理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依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建起完善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标准,推动绿色发展。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级市(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县级市(区)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要推广并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以及节能技术新产品。需推进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应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要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还要开展绿色办公行动。以此来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系统公共机构的特点,来制定能源消耗支出的标准,同时建立起能源消耗计量报告的制度,并且逐步推行能源消耗进行分户、分类以及分项的计量。

积极地开展节能活动。

并且负责进行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遵循《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要配置具备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的办公设备,同时这些设备还要能耗低、维修便利。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非是损毁且无法修复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能进行更新。已经到了使用年限但还能够继续使用的,就应当继续使用。

若涉及国家秘密,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推进机关的“互联网+机关事务”建设,借助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促使互联网与机关事务工作实现深度融合。要按照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切实推动构建起统一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此来提升行政效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规范并加强机关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维护好机关的治安秩序以及工作秩序。还要预防各种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以此来保障机关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需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让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并且要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需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要按照点、线、面有机结合的需求,全方位构建起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且在集中办公区域内,建立起内保、保安公司以及驻院机关相互联动的安全保卫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他们对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领导方面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需根据工作需求,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这些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安全保卫业务、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

从而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要指导、协助以及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以此来维护机关内部以及周边的治安秩序。要建立本地区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将社会治安形势、安全检查以及治安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研究并提出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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