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22 23:07:25

深入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及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整理了其主旨,还整理了其释义,这样做是为了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猥亵他人的情况,以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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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主要是关于对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作了两种不同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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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在猥亵他人这种行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的,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明确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一为猥亵他人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是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式,违背对方的意志,做出正常性接触之外、能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举动。这种行为主要涵盖用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进行性接触。倘若行为人仅仅是追逐、堵截他人,或者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又或者用下流语言辱骂他人等,那就不属于猥亵他人的行为。行为人需故意实施猥亵他人的举动,其动机通常体现在为了刺激、满足自身或第三人的性欲倾向,必须具备违背他人意愿的特性,若对方对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认可,那就不属于猥亵他人的行为。另外,还有在公共场所故意展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实际生活里,有些人会在公共场所做出故意裸露身体的举动,还有些人会暴露阴私部位。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这种流氓下流的行为,必须给予惩处。依据本条规定,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征: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有意实施裸露身体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公众开展公开活动的地方,像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街道等这些场所。这里的“裸露身体”,不但包含赤裸全身的情况,还涵盖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隐私部位,亦或是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第二,存在猥亵智力残疾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存在猥亵精神病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存在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存在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为特殊群体制定的特别规定。主要是因为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他们对社会各方面的认知能力比较弱,尤其在对性的认识方面存在很大欠缺。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能更有力地打击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以对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法律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智力残疾人指人的智力比一般人水平明显要低,且显示出适应行为方面的障碍。其中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因各种原因而致使智力低下;以及在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智力损伤;还有在老年期,智力出现明显的衰退。中国残联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智力残疾有四级之分。其一,智商小于 20 的为一级智力残疾,属于重度残疾;其二,智商在 20 至 34 之间的为二级智力残疾,也是重度残疾;其三,智商在 35 至 49 之间的为三级智力残疾,属于中度残疾;其四,智商在 50 至 69 之间的为四级智力残疾,属于轻度残疾。“精神病人”指的是神经活动出现失调状况,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身行为的人。这类人包含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的病因较为复杂,像先天遗传、精神受到刺激、中毒、脑外伤等情况都可能引发。其病状表现为言语、动作、情绪等方面出现明显的失常现象。“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猥亵孕妇;二是在众人面前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三是猥亵行为给他人的精神带来了伤害;四是猥亵行为在社会上引发了恶劣的影响等。

实践中需注意划清以下两个方面的界限:其一,要区分猥亵他人与侮辱他人的界限。猥亵带有更明显的性内容,属于非自然行为,仅能通过身体动作来实施;而侮辱通常不会直接呈现为性行为,并且既可以通过身体动作实施,也可以借助语言来进行。其二,要区分猥亵他人与一般对他人表示“亲呢”行为的界限。猥亵他人是因为行为人有淫秽下流的欲望,这种行为常常会给他人的身体、思想或认识带来伤害或不良影响,并且其行为通常是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能容忍的;而对他人表示“亲昵”的行为,一般是出于喜爱或爱护对方而做出的亲昵动作,比如亲吻或拥抱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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