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相关精神,以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且该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其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此公告同时被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需要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同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 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制定了本办法。
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同时,税务机关会将这些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以便共同实施严格的监管和联合惩戒。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以及对当事人实施惩戒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确保公平对待各方;统一规范,保持标准的一致性。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对公布案件检查的税务机关要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负责,要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指的是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
纳税人存在以下行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变造账簿、记账凭证;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同时在任一年度中,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 10%以上。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且采取了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这种行为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其中欠缴的税款金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发票;私自伪造发票;私自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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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中所说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意思是在税务局稽查局的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检查对象不履行税收义务并且脱离了税务机关的监管。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若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就按本办法处理;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并公告 30 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信息公布
第七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公布其名称,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同时,还要公布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包括其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需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以下同)。此外,还要公布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于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将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一并予以公布,同时也会公布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就应将两者一并公布,同时要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涉案行为,那么就只公布实际责任人的信息。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需及时把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接着,要通过省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并且,还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的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的门户网站设置了一个专栏,这个专栏链接了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所公布的内容。
第九条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之前若能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只会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而不会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这些当事人在公布之后,能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就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会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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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若存在偷税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若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后,若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那么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就会停止公布该信息,并将其从公告栏中撤出。
该信息会从公告栏中撤出。
案件信息一旦被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就会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而被永久保存。
第四章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会被直接判定为 D 级,并且会适用与之相应的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若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那么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把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那些部门,接着这些有关部门就会依照法律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以及管理的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其纳税信用级别会被直接判定为 D 级,并且会适用相应的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税务机关借助约定这种方式,把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提供给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这些信息是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呢?这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是实行动态管理的。如果案件信息需要撤出,或者发生了变化,那么税务机关就应当及时把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第五章附 则
当事人对被公布的内容提出异议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该异议,并且对其进行复核以及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级。
本办法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在同一时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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