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贷风险警示:禁止小贷公司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百余名学生深陷网贷泥淖
国家有关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禁止小贷公司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那么,大学生进行网贷会存在哪些风险和危害呢?记者于 3 月 19 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得知一起案件,此案件涉及百余名大学生陷入网贷困境。这些大学生并非过度超前消费,而是在各大网贷平台替他人购买分期付款的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他们轻信分期款由实际买家承担,并且还能赚取好处费。在案发前,100 余名大学生在各贷款平台尚有 200 余万元贷款需要偿还。
利用网贷分期付款买手机 转卖他人赚好处费
2015 年下半年,韩某某 21 岁且是在校大学生,他与 28 岁的陈某通过网络相识。陈某宣称自己拥有大量客户资源,这些客户有意愿在贷款平台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
陈某称,她所在的那个小城市里,有很多人都希望拥有苹果手机。然而,一次性付款的金额过高,他们便想通过分期的方式来购买。但网贷平台规定,只向大学生提供分期服务。于是,她请求我帮忙在该平台上为她的客户办理手机分期购买事宜。手机会交付给她的客户,而客户会按时偿还分期款项。并且,每部手机她还会给我一定的好处费。
陈某给韩某某营造了一种假象,这种假象使得韩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且还款有保障。陈某从韩某某那里,通过低首付或零首付的分期方式套购了数百部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之后,陈某又将大部分套购所得的电子产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了他人。
起初,她给予的好处费为每台 500 元到 600 元。之后,好处费最高涨至每台 2800 元。2015 年底起,韩某某因听信陈某拥有所谓分期购买手机的客户资源这一说法,向身边同学宣扬在网络贷款平台代人购买分期付款手机,无需承担分期款,并且能够获取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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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名学生申请网贷 截至案发欠下200余万元
韩某某称,她给同学每部电子产品二三百的好处费。接着,韩某某的部分学弟、学妹参与到这一“赚钱”工作里,并且还发展身边的同学,每发展一个同学还能额外获得一二百元的好处费。
先后有 100 余名在校大学生前往分期乐、优分期、爱学贷、趣分期等网络贷款平台。他们在这些平台上购买分期付款的手机等电子产品,然后将其销售给陈某。还有一些大学生在平台上提现贷款,接着到实体店购买手机,之后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给陈某。通过这些行为,他们从中获取了好处费。
到 2016 年 8 月 31 日为止,这 100 多位大学生因为上述的购买行为,在各个贷款平台还存在 200 多万元的贷款需要去偿还。
2016 年 9 月起,在那些电子产品还有大量分期款需偿还之时,陈某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然而,韩某某为了维持交易,依旧以买手机为借口,让参与此事的大学生在网络平台贷款提现。韩某某隐瞒了款项的用途,把 2016 年 9 月和 10 月期间收到的大学生提现贷款 40 余万元,用来偿还之前网络贷款平台产生的分期月供款。
2016 年 10 月底,韩某某确定陈某不会再偿付剩余款项。随后,韩某某在微信群里把这一情况告知了参与分期购手机的同学,称因为陈某不再支付款项,自己也没有能力偿还平台贷款,所以要去江苏找陈某讨要欠款。之后,韩某某在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往警方处说明了相关情况。
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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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在 2017 年 3 月 21 日被传唤到案。陈某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被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虚构了一些事由,借此骗取了他人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陈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他进行惩处。
韩某某在陈某无法正常还款之后,为了维持交易,把款项用途给隐瞒了。他还以买手机能得好处费为借口,继续欺骗学生去提现贷款。这些提现款被他用来偿还之前产生的分期款。他的这种行为属于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该受到惩处。
韩某某骗取大学生提现款,目的是偿还学生们之前的购物分期款。他并未从中获取实际好处,并且有筹款、退赔的悔过表现。综合考虑具体犯罪情节,对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一审中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定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并且要缴纳罚金 11 万元。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定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也要缴纳罚金 3 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陈某和韩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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