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26 04:57:54

查某贷款诈骗案二审改判细节:辩护律师如何成功减刑4年

本案中查某因为涉嫌贷款诈骗:一审被判刑5年,罚款6万元。

其代理律师在二审的辩护方案十分精彩,令人叹为观止。查某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有信用卡诈骗之罪。由于之前的信用卡分期款已还清,所以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从一审的 5 年并处罚金 6 万降低到二审的 1 年并处罚金 2 万,查某多获得了宝贵的 4 年自由。

通过查某从贷款诈骗转化为信用卡诈骗这一案件,辩护律师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明确地说,是辩护律师拯救了查某被剥夺的 4 年自由。

以下几个关键点千万注意,不要踩雷:

信用卡分期属于专项消费类贷款产品。超过 5 万元逾期的话,也不会涉嫌信用卡诈骗。

切记不要进行刷卡套现的行为。也不要通过信用卡分期购车后只还款一期就停止还款。即便这种情况不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但依然可以以贷款诈骗作为案由来立案。

切记不要中断与银行资产管理部门或信用卡中心的联系。即便催收所说的话再让人心生不悦,也要想方设法接听电话,以此避免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案例解析:查某贷款诈骗变信用卡诈骗(2020)

被告人查某为男性,1985 年 4 月 16 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属于汉族,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处于无业状态,其户籍所在地是原江西省星子县,并无固定的居住场所。他通过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购买了汽车,在偿还了首期款之后,就再也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在这期间,中国银行多次对他进行催缴,而查某变更了联系方式以逃避催收。事后,查某又将通过信用卡分期购置的汽车质押给了第三方。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抓获。12 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12 月 16 日被取保候审。一直到 2019 年 10 月 16 日被逮捕,在此期间一直在潜逃。2019 年 12 月 27 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查某犯贷款诈骗罪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随后,作出了(2019)赣 0426 刑初 188 号刑事判决,判决查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查某不服后提起上诉。2020 年 6 月 8 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认定查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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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16 日,原审被告人查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即“中国银行德安支行”)提供了虚假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价格虚高的购车发票以及汽车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和经济合同。他凭借这些文件向该行申领信用卡(卡号:62×××25),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业务。通过该业务,他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 11.18 万元的长城牌旅行汽车,约定分期付款总额为 14 万元,贷款期限为 36 期,并且将该车抵押至该行。

查某还款 1 期后,就不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德安支行多次进行催收,他仍未还款,还变更了联系方式以逃避催收。之后,他将车以 4.5 万元质押给他人用于个人消费。到 2013 年 12 月 6 日查某被抓获归案时,已累计 35 期未还,剩余未还本金具体金额未提及。之后,查某的家人及朋友代他偿还了贷款,并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结清了信用卡所欠的全部款项。

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2019 年 12 月 27 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查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证人徐某提供了证言,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银行德安支行报案材料、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申请表、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汽车销售合同及收据、提供给银行的购车发票、提供给车管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银行催收档案及催缴还款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共青国安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收据、购车发票,以及中国银行德安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这些证据均证实查某犯罪证据确凿。

法院一审裁决观点: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查某怀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借助虚假证明材料去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达到巨大程度,其行为已然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害单位中国银行德安支行在提供证明材料时未能做到认真核实,这也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因素,在对原审被告人查秋金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原审被告人查秋金归案之后及时将欠款结清,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被告人查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对其处以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查某不服,提出上诉

查某认为:

我一方面应该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在一审之前,我已经将信用卡分期欠款全部还清了。基于此,我请求判处免刑。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改判为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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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8 日进行开庭审理。在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出示了查某的银行卡刷卡回单、抵押登记释放登记表以及电话催收档案记录表等证据。与此同时,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在出庭意见中指出,查某应当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查某提出了辩护意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庭审意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信用卡透支行为意味着持卡人在银行所批准的信用额度范围之内进行消费或者取现;并且在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的时候,其金额超过了本人信用卡内原本的存款金额。中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是中国银行依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过审核后授予客户专项分期额度的业务。客户可以利用该额度购买自用汽车,并且采取分期偿还的方式。信用卡汽车分期以及信用卡透支,都属于信用卡消费金融产品中的一种。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是用于解决客户指定消费用途的一类消费贷款。

本案所涉的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是通过使用信用卡来进行刷卡消费的。其本质上依然是运用了信用卡的透支消费功能。原公诉机关未能举出证据来证明发卡银行存在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所以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以其他犯罪来论处”的规定。

银行受理汽车分期业务时,会采取降低成数以及增加担保或抵押等举措来缓释风险。所以,设置担保或抵押与否,并非信用卡透支消费与贷款的区别所在。查某明明知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且无法归还;利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也无法归还;在透支之后,通过逃匿或者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以逃避银行的催收。上述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查某在一审宣判前已还清全部欠款。2013 年 12 月 16 日,查某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9 年,查某才被逮捕归案。由于这些情况,适用免刑无法体现罪责刑相一致。

综上,上诉人查秋金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辩解与辩护意见,被采纳了;而他们提出的适用免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查某怀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超出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经发卡银行实施有效催收之后,依然不归还欠款,其行为已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出庭时所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查某在归案之后,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属于坦白的情形,故而可以对其从轻进行处罚;他退还了全部的赃款,并且获得了中国银行德安支行的谅解,基于此,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 0426 刑初 188 号刑事判决,也就是原审被告人查秋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这一判决。查某被判处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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