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解读:诉讼代理人范围限制与修改影响解析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规定: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能够委托一到二人当作诉讼代理人。以下这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一,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其工作人员;其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本次修改与原民事诉讼法有所不同,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原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此次修改将其删除,仅把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在: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程序法中所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律师数量也在剧增。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正越来越突出。二是较多的公民代理人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较为欠缺,他们的代理经验和技能不足,在调查以及收集证据方面的能力也有限,所以难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部分法院退休且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法官的亲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他们凭借关系对案件依法办理进行影响和干扰,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尤其普遍的是,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出现滥用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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