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发布用友金融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FMC SNR Long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的 16 层到 21 层。
16-21F, Tower B, ZT, 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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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 Fax: +8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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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FMC SNR Long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第 70 号
致: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对创业板股票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创业板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具体的准则和依据。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性的文件有其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所愿意为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本所将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相关事务。
公司委托后,指派律师参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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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作出声明:本所的律师仅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以及召开程序,还有出席会议的人员等方面进行相关工作。
就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且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相关评判。
对所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对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发表意见,对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是专门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而使用的,并非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它仅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不涉及其他方面。其作用仅限于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不具有其他额外的功能或用途。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依据《证券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经办律师也依据这些法规。
与《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相关联。
过去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法切实履行了职责,秉持了勤勉尽责与诚实信用的态度。
运用原则,进行了全面且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此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且准确无误,同时也是完整的。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是合法且准确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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