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优化城市交通秩序与安全快捷出行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 年 12 月 14 日金华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 63 号令,该令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总 则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需对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以此缓解停车场供需之间的矛盾,改善城市的交通秩序,为公众安全快捷出行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其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货物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的是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这个场所可以是露天的,也可以是室内的。它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筹规划,做到配套建设,实现有效管理,以方便群众,同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需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着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人行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等事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时负责停车位指标的审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机动车道内相应的违法停车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通常会采用政府投资与社会力量投资相互结合的模式。 政府会进行一定的投资,同时社会力量也会参与到投资当中。 这种结合的模式在公共停车场建设中较为常见。 政府投资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基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则为其注入更多的活力和资源。 二者相结合,共同推动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发展。
这些都是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需遵循一定原则,即以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作为主要方式,独立建设停车场作为辅助方式,道路停车泊位作为补充方式。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以及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同时考虑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进行协调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他们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来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之后再予以公布并实施。
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需及时纳入城市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倘若确实需要变更,就应当上报给原批准机关并获得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多个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这些部门包括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然后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来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好后,将其报给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再予以公布并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多个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要依据城市交通的发展情况以及停车需求的变化状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还有停车场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当地的停车需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将确定好的标准报给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静态交通环境发展状况,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且要依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如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那么其建设用地就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来供应。
也不能以租赁形式进行变相分割销售。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需要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来进行操作。其一,要配建停车场;其二,要增建停车场。并且,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以下这些公共建筑,如果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那么应当在进行改建、扩建时予以补建:
火车站;道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体育场(馆)是公共场所;影(剧)院是公共场所;图书馆是公共场所;医院是公共场所;学校是公共场所;会展场所是公共场所;旅游景点是公共场所;贸易市场是公共场所;商务办公楼是公共场所。
(三)商场、住宿、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鼓励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可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资源的地下空间。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来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话,需要符合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且,绝对不可以影响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原有的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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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将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这些处于闲置状态的场地加以利用,来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时,不能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不能占用绿地,不能占用消防通道,不能占用无障碍通道。不能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影响消防安全,不能影响道路交通,不能影响城市景观。不能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时,需要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要符合用地、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以及技术标准。并且,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和消防通道,也不得对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造成影响,更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工作的协调。
第十八条停车场建设需依照国家、省、市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来进行。要配套建设照明系统、通讯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卫生防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停车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以及接驳系统等。同时,要设置肢体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配备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和防汛设施设备。并且,要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申请建设停车场的个人也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也要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以及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停车场竣工之后,建设单位需要及时地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来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停车场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验收但不合格,那么就不可以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若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以及消防安全,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要经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占比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来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若要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来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且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就应当依法去办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分工。它们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区域停车的需求、道路交通的状况以及交通承载的能力。在不影响行人通行以及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进行设置。并且实行总量控制。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需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置,并且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与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供求状况相适应;与车辆的通行条件相适应;与道路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下列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人行横道所在的路段,以及该路段来车方向的安全视距范围内的部分;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二)快速路和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
交叉路口的路段;铁路道口的路段;急弯路的路段;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的路段;桥梁的路段;陡坡的路段;隧道的路段;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消防队(站)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五)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路段和区域禁止停车,并且这些路段和区域也不宜设置停车泊位。
幼儿园周边道路有条件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
住宅区存在夜间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情况,夜市周边道路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这些周边道路具备条件,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设置夜间停车泊位。
夜间停车泊位同样应当明示超时停放的法律责任。
并且要根据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影响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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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时,停车场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需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告。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停车泊位,也应当按照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依法确定经营管理者。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停车场产权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自行对停车场进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二是可以依法将停车场委托给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由该单位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话,经营管理者需要依法去办理市场主体方面的事宜以及税务登记。
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都应当纳入经营性公共停车场进行管理。
对于这些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停车场,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一定原则制定其收费标准。这个原则是路内的收费标准要高于路外,地面的收费标准要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的收费标准要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的收费标准要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的收费标准要高于空闲时段。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来确定。他们会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自主确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来说,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可免予支付停车费用。
鼓励免收肢体残疾人的机动车停车费用,或者减少收取肢体残疾人的机动车停车费用;鼓励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为机动车提供免费停放服务,或者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的时限。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以及公示牌。公示牌需要载明停车场的名称、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准停车型、停车位数量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保持场内的交通标志要清晰,交通标线要清晰、准确且完好,各种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三)引导机动车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
遵循车辆先到达先使用的原则,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五)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停车场较为显眼的位置设置标价牌,这个标价牌要标明公共停车场的类别,同时也要标明收费标准,还要标明计费办法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纸质或者电子专用发票。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若未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就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若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也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若不提供合法票据,同样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居住小区内存在业主共有停车场。业主既可以自行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也能够委托物业服务人来经营管理。倘若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就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
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有收费标准,其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式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共有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收取情况应当在居住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停车服务费的使用情况也应当在居住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国家机关专用停车场在法定节假日可向社会免费开放。
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在保障安全且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时,可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且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时,也可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三十五条在出现大型活动等情况时,若公共停车场无法满足社会停车服务的需求,那么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需要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确保自身停车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
(三)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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