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详解:加强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勇往直前,绝不放弃!(该 Word 文档可进行编辑,其页眉页脚能够被删除。)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需规范电动车的停放,为此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将给大家介绍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本方法可应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方面,也适用于其登记方面,还适用于其通行管理方面。
本方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二是具有两个车轮;三是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四是符合相关国家平安技术规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工作,同时也负责对其在道路上的行驶进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编制工作,并且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予以公布;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爱护部门依据法律,对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收集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对其贮存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以及公共场所的停放进行管理。同时,城管执法部门要查处那些在道路上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规范来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之后还要向社会进行公布。
本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的详细方法。
其次章销售管理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
上述企业或销售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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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之后,会进行审核工作。如果电动自行车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就将其列入产品目录,同时还会向社会进行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供应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销售等方式,并且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他们收集到的废铅酸蓄电池,需要交给拥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该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报牌
领取牌证后才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以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负责进行组织实施。
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规范、需提交材料以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同时供应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需拿着以下这些材料前往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的手续:
本人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其复印件。倘若委托他人来办理相关事宜,那么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会在当日内进行登记,并且会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行驶证。
第十三条 在本方法颁布之前已经购买了电动自行车。车主需要在登记公告开始的那一天起的 30 天之内,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去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的手续。如果电动自行车不属于现有的目录范围,那么就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认定它的外观、设计时速以及重量等方面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的国家规范。如果符合规范,就可以进行登记报牌。
第十四条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
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时要收取牌、证的工本费。牌证的工本费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来收取的,并且这些费用会全部上缴到国库。
不得涂改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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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行驶证;也不可以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同时不可以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出现损毁的情况时,由电动自行车全部人拿着身份证明前往原登记机关进行补换。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设计最高时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对于空车质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对于形状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详细的实施方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可以对消费者已购买的超规范电动自行车进行回购,也可以实行以旧换新的方式,让消费者换购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同时,车主还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来进行交易。对于通过回购方式回收超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政府会给予车主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通行管理
其次十条电动自行车根据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其次,在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需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且,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其次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转弯之前应当降低速度慢慢行驶,伸出手或者打开转向灯来示意,在超越前面的车辆时不能阻碍被超越的车辆进行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仅能搭载一名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搭载的是学龄前儿童,就应当使用平安座椅。
其次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学校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攀扶车辆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相互追赶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阻碍交通平安管理的装置。
其次,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时,从地面算起,其高度不准超过 1.5 米;宽度方面,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 15 厘米;长度上,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 30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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