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变更与转移登记规定:不予办理的条件及流程详解
(四)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之后,会对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同时查验车辆,最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非法改装、拼装,改变技术参数的;
(三)所有人、车辆等信息与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编码缺失、凿改的;
(五)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非法改装、拼装的,改变技术参数的;
(三)所有人、车辆等信息与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编码缺失、凿改的;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了电动自行车。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若符合管理条例规定的注销情形,车辆所有人需在三十日内进行相关操作。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同时携带号牌、行驶证以及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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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受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补领、换领申请,在查验车辆且审核材料合格之后,就会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车辆所有人若申请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就应当交验车辆,并且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同时还要提交补领、换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情况说明。如果号牌或行驶证已经损坏,那么就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或行驶证。
一年内补换领号牌超过二次(含)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且要定期通报补换领的号牌号码,还要加大路面查处的力度。
补领号牌和行驶证免费办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来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其一,要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其二,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其三,要提交委托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政务服务网点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点,也可以在社会代办交管业务网点设立,还能在销售网点设立,或者在执勤执法点设立,亦或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立。
第四章通行安全
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而使得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禁止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通行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不能因为是外地号牌就放松管理,也不能不予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道路以及交通流量的具体状况,能够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在特定的区域以及特定的时段进行通行方面的限制或者禁止。
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在夜间于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并使用近光灯。
电动自行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到停止信号,就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如果没有停止线,就停在路口以外。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改建城市道路时也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样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同时,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公路在道路上设置非机动车道是被鼓励的。
道路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非机动车车道的巡查工作,要保证非机动车车道的平整。道路管理部门还应当做好非机动车车道的养护工作,以确保非机动车车道的通畅。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与其他车辆或人员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之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来固定证据。若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在共同签名之后,就可以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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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快递、外卖、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
以便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等单位实现数据共享。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要先为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之后才可以投入运营。如果没有办理注册登记,那么电动自行车就不能投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若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对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之中,清晰地确定安全责任人,精心制定并且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
电动自行车投入使用后要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且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以及考核;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以及考核。
(五)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停放充电
并且要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符合安全管理以及基本通行的条件之下。依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停车需求。合理地设置人行道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把电动自行车按照标明的方向,依次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之内。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备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需要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如果已经设立了充电场所,那么管理者要保证电源能够匹配,设置专用的插座,敷设固定的线路并且用金属管进行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还要做好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这些设施具备定时充电的功能,具备自动断电的功能,还具备故障报警等功能。 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该设施拥有定时充电功能,拥有自动断电功能,同时拥有故障报警等功能。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而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情况,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管理人员,以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主管单位发现后也应如此。村民委员会发现这种情况同样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居民委员会亦是如此。对不配合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主管单位也应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样要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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