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公布,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 2 号
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通过了《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批准了该条例。现在该条例已予公布,并且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修改)
2018 年 11 月 30 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十次会议,2019 年 3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十次会议,并且通过了相关决议。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且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若这些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按照案件事实和车辆性质依法承担责任。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需遵循一定原则。其一,要依法进行管理;其二,要以方便群众为考量;其三,注重引导和教育,将其置于主要地位;其四,处罚则作为辅助手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同)应当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构建起职责清晰、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各方踊跃参与的管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务。其他相关部门需依照各自的职责,把相关管理工作做好。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起监督检查制度,以便能够及时地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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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能够依法对车辆进行查封和扣押。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予以执行。要验明车辆的合格证明以及其他标识,核实设计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同时,要建立实名制的进货、销售台账,以此来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限速装置;
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挂架,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伞,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蓬等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的外形结构,改动电动自行车的尺寸。
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会产生噪音污染的高分贝喇叭等设备;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会影响通行安全的音响等设备。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改正,并且收缴其违法装置,同时处以二千元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就会处以一万元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以二万元罚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建设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场所和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需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些行为包括收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贮存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以及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服务,建立台账,且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电动自行车的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同样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三章 登 记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需要在购车后的 30 天之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在本条例开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期限内去申请登记。
对本条例施行后新购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对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如果符合登记条件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且处以三十元罚款。而驾驶本条例施行后新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处以五十元罚款。
申请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时,需要在现场交验车辆,同时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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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了电动自行车。如果购车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了,那么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能够凭借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说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符合规定条件,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同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若不符合规定条件,就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需要携带行驶证。要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且要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能故意去遮挡或者污损它。也不可以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和号牌,同时也不能使用伪造、变造的这些证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若未悬挂号牌,或者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又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改正,并且处二十元罚款。
挪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或者转借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或者涂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或者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又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收缴这些非法的行驶证和号牌,并且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后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双方需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车辆以及行驶证,还有双方的身份证明,前往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行驶证若丢失或者损毁,那么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需要携带车辆以及身份证明,向原本的登记部门去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如果符合条件,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发或者换发牌证的操作;倘若不符合条件,就会向申请人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四章 道路通行
新购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能够凭借购车发票等购车证明,在购车之后的 30 天内进行临时通行。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在非机动车道内进行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那就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在有路段存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情况下横过道路时,要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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