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管理与维护交通秩序的最新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第一章为总则。其中,第一条规定,为了能够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第二条表明,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其一,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其二,具有两个车轮;其三,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其四,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的停放管理,同时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需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来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之后向社会进行公布。本市销售以及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而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登记具体办法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第七条指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拿着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以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如果电动自行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就会将其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未被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可以在本市五城区进行销售。第八条规定,销售商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同时,禁止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废铅酸蓄电池需要进行回收利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销售等方式,并且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他们收集到的废铅酸蓄电池,应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该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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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涉及登记报牌事宜。第十条表明,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且领取牌证之后,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驶。同时,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事项以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制定和监制的。第十一条指出,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工作由五城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和实施。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以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同时要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3.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规定,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要在登记公告开始的 30 日内,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第十五条指出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收取牌、证的工本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可以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也不可以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第十七条内容为:若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出现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那么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需要拿着身份证明前往原登记机关,以进行补换号牌、行驶证的操作。第十八条,对于设计最高时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对于空车质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对于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九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回购消费者已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或者以旧换新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车主能够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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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要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能超过 20 千米每小时,若搭载了学龄前儿童,就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其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时,从地面算起其高度不准超过 1.5 米;宽度方面,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 15 厘米;长度上,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 30 厘米。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指出,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收相关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当存在前两款的任何一种情形时,购买者能够要求销售商进行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会被处以警告。如果警告之后仍不改正,就会被处以二十元罚款。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同样会被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也会被处以二十元罚款。以下几种行为会被处理:其一,若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且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三,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若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拼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就会依据有关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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