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30 07:36:43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冀财预[2001]197号)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发出了相关通知。

冀财预197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规范、高效且廉洁地进行。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13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略)

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略)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以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以及廉洁、高效。依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政策、法律水平也较高。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达到 8 年(市级可放宽至 6 年),并且具备中、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拥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本职工作充满热爱,业务技术十分精通,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的荣誉或者具备超长的特点。

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人正直且办事公道,尊重科学并注重研究,能够以科学的态度去分析和处理工作以及专业技术研究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备献身精神。能够妥善处理工作、学习、生活与社会义务的关系,主动为政府采购贡献智慧和建议。

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够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办法,不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相关的内容与过程。

公正廉洁,不会徇私情;不会凭借评标这一便利,向投标者给予许愿、押保等行为,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接受招投标当事人的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服从政府采购招标人的安排,要做到统一行动。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的监督,也要接受司法公证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申报和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能够向市以上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经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推荐。同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附件1);

2、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后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财政部门会为其办理聘请手续,并且会发给《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附件 2)。

市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的个人特长以及相关资料,将专家库进行分类建立。在每次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秉持专家对口的原则,从专家库当中随机进行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有第五条。市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是持证人能够参加本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依据。持证人作为专家,有机会获取市以上财政部门所提供的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并且,持证人具备资格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聘请,从而担任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的咨询服务。

评审专家负责地提出咨询或评审意见。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其有厉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若受到邀请,需主动提出回避。倘若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了,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第九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来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倘若出现以下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会取消其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同时收回所发放的聘书,并且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布:

(一)故意损害委托单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进行接触,或者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以及其他好处;

在担任评审或咨询工作时,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者其他信息;

(四)专家之间私下互相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的;

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名义去进行那些会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被随机选定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并接受了邀请,然而却未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从而对工作造成了影响;

(七)被检举并经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

市、县级的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从市以上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进行选取,这样就可以实现全省的资源共享。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由财政厅另行进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冀财预[200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