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30 08:54:0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详解:独立公正、专业要求与法律责任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与评审工作,并且依法履行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是中国公民。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能够遵纪守法,做到廉洁自律,同时没有行贿、受贿以及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

(六)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之前的三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同等专业水平的情形是申请人没有相关专业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这样的申请人可以经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评审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经过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初审,然后报湖南省财政厅进行终审,最终可以被聘请为评审专家。

湖南省财政厅依据评审工作的需求以及专家库的实际情况,会分批次来开展评审专家的聘用工作,这就是第九条评审专家聘用程序。

湖南省财政厅每年会在湖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公告的操作。明确申报的时间,以及申报的流程,还有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事宜。

网上进行注册。若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有应聘意向(以下简称申请人),那么申请人需按照公告的要求,通过湖南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注册”入口来确认注册协议,进而申请注册。同时,申请人要将以下材料送达各市(州)、县(市)的财政部门,以便进行初审。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其附件为 2,在注册成功后可在网上进行下载并打印。

2、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

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拥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以及《湖南省评审专家同等专业水平推荐函》(附件 3)(原件)。

4、同期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市)财政部门同样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初步筛选。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成立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小组,然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初审,这是审核聘用申请的一个环节。

湖南省财政厅成立了评审专家聘用工作小组,该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最终审核,之后确定了拟聘名单。

县(市)财政部门对拟聘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评审工作实务。

拟聘人员经过培训并测评合格后,湖南省财政厅会统一向其发放聘书,然后将这些人员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申请人应当依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以及专长来申报主评专业和次评专业。并且,每人申报的专业数量不能超过 3 项。

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就会被予以续聘。

聘用期内,若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化,评审专家应在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工作单位信息进行更新;若评审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评审专家应在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联系方式信息进行更新;若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发生变化,评审专家应在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专业技术职称信息进行更新;若评审专家有需要回避的信息发生变化,评审专家应在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需要回避的信息进行更新。并且,当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不仅应自行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还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原件送交初审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聘期内有三个以上项目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四)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财政厅会在湖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对予以解聘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评审专家聘书会自动作废。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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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且准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若因突发状况而无法出席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就应当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请假。倘若专家库系统的请假通道已经关闭,那就应该依照短信上所记载的联系方式来请假,不能私下将评审工作转托给他人参加。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在相关信息公开前,不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的情况;不向外界泄露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的情况;不向外界泄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采购人的宴请;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宴请;不接受供应商的宴请;不接受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不接受采购人提供的旅游;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旅游;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不接受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旅游;不收受采购人的财物;不收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财物;不收受供应商的财物;不收受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财物;不收受采购人的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不收受采购代理机构的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不收受供应商的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不收受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依法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要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并且要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就应当停止评审,同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配合相关部门来处理供应商所提出的询问、质疑以及投诉;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评审活动方面的调查予以协助;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并且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预约抽取。他们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预约抽取申请,若系统查询后能满足需求,就将需求保存下来;若系统不能满足需求,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另行处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随意对评审进行取消或者对评审时间进行改变。如果确实有需要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在事先约定的抽取时间之前,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当中去取消或者修改预约申请。

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约定时间会自动开启抽取程序。它会通过语音外呼和手机短信平台,向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电话并发送邀请短信。同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的语音应答和短信回复等方式,来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整个专家名单产生过程都处于严格保密的状态。

评审开始前半小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会进行名单解密操作。他们向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以解密专家名单。同时,还会核对评审专家的到场情况。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之后,需要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把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打印出来,然后将这份名单与其他相关的资料一同保存起来并进行归档。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家库预约抽取未成功,原因可能是评审专家人数不够,或者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凭借查询结果,经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 1∶2 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专家。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评审前将这些临时专家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然后再实行随机抽取。

自行推荐临时专家的,应当选择与采购项目无关联的外单位人员。

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若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在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后,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来参加评审。对于选定人员的保密工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责任,并且应当优先选取本单位之外的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件抵达评审现场。若评审专家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仍未到达,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开始进行补抽程序。原本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不能再参与评审,同时也不能获得劳务报酬。

评审开始后,若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况,致使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那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予以记载,并且要及时在专家库中进行补抽。倘若无法抽取,就应当立刻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除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评审专家对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仅仅能够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审活动。并且,如果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那么就不可以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若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内,存在这样的情况:与供应商有着劳动关系;或者曾经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或者曾经担任过供应商的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是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产生影响。

评审专家若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就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负责第二十三条的评价工作。它们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如实且客观的分类评价。评价标准在《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附件 4)中有详细说明。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含集中采购机构),要负责对专家的评审能力进行评价;还要负责对专家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同时也要负责对专家履职的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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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它主要承担的职责是对专家遵守考勤纪律的情况以及现场管理秩序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财政部门在进行核实时,各方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能够在专家库管理系统里查询到评价结果,同时还可以对其做出说明。

每个采购项目都有随机产生的评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并且会对评价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价工作会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的时候同步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在当场的时候,在专家库管理系统里进行分类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了评价表内容没有涵盖的情况,那么评价人员就应该将其记录在备注栏中。

评价后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追加评价。

评审专家若被评价为不称职达到 2 次,财政部门就会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后,若情况属实且不涉及违法,会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警诫并限期整改;若涉及违法,就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湖南省财政厅依据评审专家的评价情况,在专家库管理系统里设定对评审专家的阶梯抽取概率。

第六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这种培训是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以及评审工作业务方面的。

各级财政部门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方落实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一)应聘申请或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在得知被邀请参与项目评审之后,将自己参与项目评审的相关信息透露出去;接受其他评审专家的委托,或者擅自委托他人来代替自己参加评审工作;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也未按照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而是抄袭他人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发表了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私下进行串通或者达成协议,从而左右了评审结果;

(四)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接受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身份去从事那些会对政府采购公信力造成损害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会给予警告,同时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那么要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如果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却没有回避,那么将被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若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当构成犯罪时,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那么将被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如果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那么其评审意见就无效;倘若有违法所得,就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要是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其他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会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评审专家所受到的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与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并且,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等会依法对那些被处罚以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实施联合惩戒。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对于这种情况,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来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评审专家工作时,若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若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若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需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需要对采购人进行评价,要如实反映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评审专家也要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如实反映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且,评审专家还要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价,如实反映评审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评价内容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的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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