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3-31 01:36:24

食品厂现场制作销售粽子适用税率争议:9%还是餐饮服务增值税?

厨房进行生产,“中央厨房”进行生产,为何“中央厨房”生产的粽子不能依据“餐饮服务”来纳税呢?

彭怀文

前几天撰写了一篇名为《》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提及了一个案例,即食品厂在小区门口进行现场制作并销售生的粽子这一情况。我在文章中所提到的税率应当适用 9%的低税率。

文章发出后,我就收到很多不同意见。

上述不同的意见与观点都涉及到一个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以下简称 31 号公告)中提到: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需按照“餐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31 号公告的官方解读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模式在不断创新。其中,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常见。然而,这种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会对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的本质产生影响。因此,要统一征管口径。要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这种行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因此,31 号公告所针对的对象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生产不在其涵盖范围内。

生产食品的领域中,难道“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存在差异吗?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去区分“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感觉并不困难。“餐饮服务”通常是我们所熟知的各类餐馆、酒楼以及饮食店等。“食品生产”则是那种食品厂或者食品生产作坊等。当然,存在一些业务是相互交叉的,例如“中央厨房”会给“餐饮行业”提供货物。

《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是通过即时制作加工等方式,进行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从而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若从事食品生产,就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从事餐饮服务,也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食品销售,同样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因此,我们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分清纳税人的身份,还要分清售卖产品的生产方。依据税务总局的解释口径,对于餐饮行业外卖的非自产食品,不能按照“餐饮服务”来纳税,而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纳税。在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下,“餐饮服务”的税率为 6%,销售货物的税率为 13%或 9%。

“中央厨房”通常是一个大型的食品厂或食品车间,其产品主要供应给饭店、酒楼、糕点房、商超等“中间商”;餐饮行业的厨房制作的食品直接供应给消费者个人,中间没有“中间商”。因此,“中央厨房”售卖更侧重“货物”,餐饮行业则更侧重“服务”。

到此,肯定会有一些人提出疑问或者进行反驳:在街头能够经常看到的卤肉店或者凉菜店,特别是那种有着统一品牌并且统一由中央厨房供货的连锁店,到底是应该算作销售“货物”呢,还是应该算作销售“服务”呢?

https://img1.baidu.com/it/u=740438250,1561955298&fm=253&fmt=JPEG&app=120&f=GIF?w=608&h=342

营改增之后,算销售“货物”与算销售“服务”都需交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尤其如此,且没有影响。像那些统一品牌、由中央厨房统一供货的连锁店,很多企业出于内部管理需求,多采用店长合伙制,单店大多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有些采取加盟制,门店完全由加盟者个人开设。因此,这些门店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有人会说,你在对问题进行回避,没有直接给出是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的回答。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如果这些门店不再对食品进行加工与制作,例如已经包装好的糕点、卤猪蹄、卤鸡蛋等直接售卖,那么就属于销售货物。相反,对于卤肉店,特别是热卤店,现场会对食品进行二次加工或制作,而凉菜店会现场制作凉拌菜,这些都满足 31 号公告中现场制作食品的规定,适用餐饮服务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有人会说,既然现场制作能够按照“餐饮服务”来交税,那你为何说现场制作生粽子要依据低税率 9%来计税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回答。餐饮行业提供的食品,我们是否可以现场就吃呢?就算是打包带走的,我们是否可以直接食用呢?现场制作的生粽子,肯定不能在现场直接食用吧?消费者购买回去后,需要进行蒸煮加工使其成熟才能食用,所以生粽子还不属于餐饮服务通常意义上的食物。

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表明,生粽子尚未满足农产品深加工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初加工产品。就如同超市里将几种杂粮混合组成“八宝粥原料”进行销售那样,生粽子是否应该适用低税率呢?

如果生粽子是“中央厨房”生产的,然而出于保存和保质的需求,对其进行了抽真空包装以及冷冻冷藏,接着供应给购买方,那么就需要按照深加工产品来处理,适用 13%的税率。因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52 号)有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以及各种熟食品,并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税,就是这样奇妙!

您稍加留意,生活中就充满了税务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有时还挺有趣。

精彩书评:

彭怀文老师的新作,把个人所得税新政与实务进行了结合;把通俗的文字和直观的图表进行了结合;把税款计算申报与税收征管进行了结合。突出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兼顾了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通过运用大量实务案例,对政策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解析,极具实操性,值得推荐。

——兰州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苏强

个税或许是能够唤醒大众纳税意识的一种税种。之前大家存在一种错觉,认为交税只是企业的事务,即便涉及个税,也以为是企业该为自己办理的事情。随着个税改革不断推进,个税会成为个体无法回避的事情。彭怀文先生的这本书的出版可谓是非常合适的时机。

——会计自媒体大V“指尖上的会计” 袁国辉

个税改革涵盖了税率调整、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汇算清缴规则调整等诸多方面。如今,它已经步入了全民普法的时代,每个人都应当懂得个税相关知识。本书将复杂的内容进行简化,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对个税法规到实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讲解。并且,通过图表和案例的形式,使其更加活泼生动。因此,推荐财税专业人士以及广大纳税人进行阅读。

——会计头条App 创始人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刘刚

https://img1.baidu.com/it/u=3312105468,881882738&fm=253&fmt=JPEG&app=138&f=JPEG?w=800&h=1069

近日我仔细拜读了彭老师的这本书,这让我眼前一亮。他给我的感觉是,税法并非如想象中那般高深莫测。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这个大众化的税种,这本书为千千万万的普通人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学习工具。我想对广大读者说,看完这本书后,你们也会成为税务小达人。

——中税答疑研究院总编 朱文敬

彭怀文先生所著的《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汇算清缴》,是一部用心良苦的作品。它考虑到了纳税人的需求,为纳税人着想,为纳税人着急。作者凭借多年的财税管理经验,分享了他对个人所得税的深刻理解和感悟。这些感悟包含理论方面,同时也涵盖实践与实操内容。不管是从事税收研究的专业人士,还是对税收知识了解较少的非专业人员,对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具备很大的参考价值,并且能起到指导作用。

四川每日一税的总经理是李冼,同时他也是四川中税网立华税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本书作者从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原理开始,涉及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及应用特别需要留意的事项。接着结合众多案例,对现行个税所存在的疑难问题与征管实践进行了浅显易懂且深入的分析。尤其针对资本市场股权激励等个税问题展开了细致的剖析。它是个税实务工作中一本极为难得的工具书,同时也是学习和研究中国现行个税政策的一本高品质指导书。

——税友软件集团 高级财税研究员 韩海敏

摒弃罗列和堆砌政策,依据新个税的内在知识体系,进行详细分类呈现,同时辅以案例来解惑,这样对于新个税的系统学习以及首次汇算清缴的准确申报,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税屋》创始人、主编 邵福顶

该书已正式在京东商城、当当网、淘宝、天猫、亚马逊等网上书店上线。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便可直接跳转至京东商城的购书页面。

买书并进行点评,就可以获得出版社的电子书。这本电子书是《Excel 财务与会计管理必知必会的 180 个文件》。

领取的方法是:在网上购买书籍并撰写评论,然后将截图发送至某个邮箱,我们会通过该邮箱把领取的东西发给您(仅限前 100 名)。

为了满足大家交流的需求,特地建立了一个微信交流群。如果需要加入这个微信群,那么请添加微信(QSCS-CFO),并在备注中写上“入群”。

查询以往各期内容,请点击下方搜索框,输入关键词:

往期精选

如果你觉得文章有用,就将其分享至朋友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食品厂现场制作销售粽子适用税率争议:9%还是餐饮服务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