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复议前置相关内容: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需先复议后诉讼
https://img2.baidu.com/it/u=513564250,1820078273&fm=253&fmt=JPEG&app=138&f=JPEG?w=800&h=113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相对人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满,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时,首先应当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倘若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依然持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此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些行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若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含三种,具体如下:其一,若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满,需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二,对行政复议决定感到不服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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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纳税担保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外还有以下这些案件:工伤保险案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53 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案件);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5 条的案件);价格处罚案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16 条的案件);审计决定案件(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46 条的案件);商标专利案件等。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 2010 年 2 月 10 日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1 号予以公布。之后,在 201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此《规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那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呢?纳税人若要进行行政复议,首先需到更高一级的政府申请复议。若经此仍无法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所以,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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