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为直接行政诉讼不可 须先行政复议情况
税收行为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属于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类型。因此,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涉及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决定。一、税收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
税收行为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收行为需先经过行政复议等前置程序,在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税务行政诉讼起诉先于税务行政复议;二是税务行政复议先于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三是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同时进行;四是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存在其他特定的关系。
必经复议,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复议,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因为征税问题而产生争议时,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然就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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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复议这种方式,意味着税务行政相对人既能够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并非由于征税问题而引发的税务争议,都适合采用选择诉讼这种方式。
复议机关作出终局裁决。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权力作出终局裁决,不过存在一种例外情况: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倘若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申请人若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起诉,同时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进行裁决。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所作出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
法律规定,要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且不讲效率,同时还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不管税务机关是否正在进行复议,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的规定,公民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法人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对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机关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了查封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了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了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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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决定,若对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证书的中止决定,若对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证书的撤销决定,若对此不服。
行政机关作出了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对此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了变更或者废止,从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认为行政机关有违法集资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有征收财物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有摊派费用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有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我国对税收行为的管理极为严格。任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都必须有依据,此依据主要是法律依据。若相对人对作出的税收决定不满意,可先提出行政复议,之后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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