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6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将其予以发布,并且该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同时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扣缴义务人指的是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且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要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意味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这些个人的信息、支付所得的数额、扣除的事项和数额,还有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的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需要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同时,扣缴义务人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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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需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来进行操作。要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且在次月扣缴申报的时候,将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
也就是要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要按照累计预扣法来计算预扣税款,并且要按月进行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采用累计预扣法。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为基础,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得出余额,此余额即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接着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最后的余额就是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时,不会进行退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若余额依然为负,那么纳税人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从而实现税款的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等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预扣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然后减去累计减免税额,最后减去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由以下各项组成: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再减去累计减除费用,接着减去累计专项扣除,然后减去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最后减去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 5000 元每月来计算的。并且,这个计算是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办理扣除事宜。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一定方法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一定方法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一定方法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若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次收入额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而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要依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进行计算,然后将这些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中,以此来计算应纳税款,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款的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时候,应当按照一定方法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它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准,并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来计算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税款扣缴方法是保持不变的。当达到居民个人的条件时,就应当把基础信息变化的情况告知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后,要按照居民个人的有关规定来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偶然所得的时候,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就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作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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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红利所得是以支付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若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取得应税所得之时,需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信息与资料,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需依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来进行办理。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需在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以及已扣缴税款等相关信息。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有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情况,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提供。
纳税人获取除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时,扣缴义务人需在扣缴税款之后,迅速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以及已扣缴税款等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来计算税款,并且办理扣缴申报。同时,扣缴义务人不可以随意更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若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不一致,便可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倘若纳税人拒绝修改,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而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纳税人若发现扣缴义务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以及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那么其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改。倘若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此时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而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对于纳税人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依照规定妥善地进行保存,以便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资料进行保密。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会按年获得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不在此范围内。
扣缴义务人所领取的扣缴手续费能够用来提升办税的能力,也可以用来奖励办税人员。
扣缴义务人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纳税人不可以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那么扣缴义务人就应当立刻报告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对于这些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的相关表证单书式样,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外制定并发布的。
本办法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 号)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内容如下:主要围绕该公告的相关规定、意义、适用范围、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以帮助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确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工作的准确、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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