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被罚款140万,违规详情曝光
6 月 5 日中新经纬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4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表明,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被处以 140 万元罚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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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具体如下:其一,存在违规增加融资成本的情况;其二,违规开展了本行的股权质押授信业务;其三,信用风险暴露方面不够充分;其四,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没有做到位;其五,信贷资金用途的管控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表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仪征农村商业银行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予以披露。仪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曹智泉,需对公司出现的违规增加融资成本以及违规开展本行股权质押授信业务这一情况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其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并罚款 6 万元。
仪征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的总经理是江雪峰。他对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不充分这一情况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相关的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他进行了警告,同时还处罚款 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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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农村商业银行时任董事长郑寿霞,在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方面存在不到位的情况,需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其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并罚款 6 万元。
时任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的叶富飞,在公司贷款资金用途管控方面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对其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并罚款 6 万元。
公司官网进行了介绍,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是有着 60 多年发展历程的农村信用社。在 2005 年 12 月的时候,从农信社改制成为了农合行。到了 2011 年 12 月,又从农合行改制成为了农商行。(中新经纬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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