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失效,总局发布新文件通知
条款失效了,并且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也失效了。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予以完善,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今将其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能认真予以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1月6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有下列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去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这些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情形,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取得所得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的情形,对于其纳税申报办法,会依据具体的情形另行进行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不包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并且,这些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而不是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一,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其二,是指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
第二章申报内容
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纳税人的身份证,还包含护照,同时包含回乡证,并且包含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所称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指的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并且这些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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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奖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外国组织颁发的奖金,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这些奖金涉及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还有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有安家费,还有退职费,以及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这些人员的所得应予免税: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所得;各国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能够免税的那些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那些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以及个人自己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 1600 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 3200 元)的收入额来进行计算的。
要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那就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来计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来计算的。具体而言,就是依据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所获得的经营利润,再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获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进行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的收入额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以及修缮费用后的收入额来进行计算的。
财产转让所得需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具体而言,是以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额,减去财产的原值,再减去在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有关的合理费用,之后得到的余额进行计算。
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同时,还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申报地点
第十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在中国境内存在任职的单位,向该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中国境内存在受雇的单位,向该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在中国境内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任职单位以及受雇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选择,并且固定地向其中一处单位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这种情况下,需要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在中国境内不存在任职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没有生产、经营所得的,需向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然而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要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要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就向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对于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而言,其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以下这些: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要选择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固定向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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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需要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倘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然而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那么就需要选择其中一地并固定下来,向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要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就应当向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纳税申报的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为个人独资性质。这些企业分别向各自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兴办的企业存在合伙性质,需向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兴办的企业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需要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人除了以上那些情形之外,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的那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人不可以随意更改纳税申报的地点。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而需要变更纳税申报地点,那么就必须要向原来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所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在一般情况下,5 年之内是不可以进行变更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否则在 5 年的时间范围内,该纳税申报地点不得改变。
本办法所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后,连续居住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那个地方。
第四章申报期限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若按月预缴,那么纳税人需在每个月结束后的 7 日内进行纳税申报;若按季预缴,纳税人则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7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当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需在 3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需在取得所得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 7 日内要申报预缴,并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的 30 日内,要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件事。
纳税人取得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 7 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倘若需要延期,那么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办理。
第五章申报方式
纳税人能够采取数据电文这种方式来申报,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申报。同时,纳税人还可以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或者选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
纳税人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申报,就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期限以及要求来保存相关的纸质资料。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时,邮政部门的挂号信函收据可作为申报凭据。并且,以寄出的邮戳日期当作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去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申报管理
这些申报表供纳税人随时可以免费下载或取用。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会通过合适的方式,来提醒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来办理税款的征收手续,也会办理税款的补缴手续,还会办理税款的退还手续以及税款的抵减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规定为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并且缴纳了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后,需要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把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这一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会对这些纳税人实施动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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