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928 发表于 2025-4-2 08:29:50

昆明男子买二手SUV故障频发竟是泡水车,起诉后庭审反转真相如何?

昆明一名男子购买一辆二手SUV后

车辆一直出现问题

经多次维修发现

该车是一辆泡水车

消费者起诉了商家

但庭审结果却出现反转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

案情

二手车频频出现故障

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https://img0.baidu.com/it/u=2509562060,3804227379&fm=253&fmt=JPEG&app=120&f=GIF?w=608&h=342

今年 1 月,华某有购买一辆二手车自用的需求。通过他人介绍,他结识了赵某。赵某带领华某前往云南的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在这个过程中,华某看中了一辆某品牌的 SUV,并且在试了车之后决定购买。交易完成后,这辆车在使用期间一直出现问题,华某不得不进行多次维修。

今年 5 月,华某因车辆发动机没有声音再次前往修理厂维修。维修人员在拆检车辆时发现,该车是泡水车。

华某称,自己想买价格便宜的小事故车,然而不想要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的泡水车。在交易时,赵某和云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告知他所购买的车辆是泡水车,此交易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华某将赵某以及云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他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该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要求返还购车款 18 万元,同时还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等,总计 50 余万元。

被告赵某在其中扮演购车介绍人的角色,他对某一笔赔偿费用负有连带的责任。 赵某作为购车介绍人,需对其中一笔赔偿费用承担连带的责任。 其中,购车介绍人赵某要对其中一笔赔偿费用承担连带的责任。 其中,赵某作为购车介绍人,需对那一笔赔偿费用承担连带的责任。 其中,购车介绍人赵某对其中一笔赔偿费用承担着连带的责任。

判决

明知购买的是事故车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时,被告云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觉得,自己是专门售卖事故车辆的场所,案涉车辆是被放置在事故车辆专卖区进行销售的,所以自己不可能不把所卖车辆的事故类型和情况告知对方。并且自己也在朋友圈公开说明了这辆车的涉水情况,这能够证明自己向社会公众没有隐瞒该情况,也就没有必要向原告隐瞒该车的情况。

https://img1.baidu.com/it/u=3442097061,1317052351&fm=253&fmt=JPEG&app=120&f=GIF?w=608&h=342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事故车辆卖场挑选车辆的时候,清楚地知道卖场所销售的全部都是事故车辆,所以应当承担更大的谨慎义务。

被告销售公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违约。

法院指出,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无法确定修理费用是车辆销售时就存在的问题所致,还是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造成的。同时,原告未提交相应的维修发票。基于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明知瑕疵仍购买

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值得我们关注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寻寻指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量条款属于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出卖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如果交付的物品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解除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倘若当事人已经约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出卖人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没有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就没有权利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责任。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在双方订立合同之时,出卖人是否以清晰、明确且能引起买受人注意的方式告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买受人未注意到相关瑕疵,那么出卖人无权免责。同样,若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仍进行购买,之后又以该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不应被法院支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昆明男子买二手SUV故障频发竟是泡水车,起诉后庭审反转真相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