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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CSCR—2019—0104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了《长沙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长沙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其建设与运营管理进行规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遵循“自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我市的范围之内构建起以慢充作为主要方式、快慢相互结合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桩为主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慢、快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快、慢结合的。

第二章配建要求

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把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程里,要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的要求。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要努力建成 10 万个充电桩和充电车位。

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照我市住宅区电动汽车配建规定来进行。并且,在建设单位出售车位使用权的时候,应当把已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优先卖给电动汽车车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要努力建成 8 万个充电车位。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需按不低于车位数量 20%的比例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要按不低于车位数量 2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 100 个(含 100 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需按不低于车位数量 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要和建设主体同时完成。既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升级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这个时间点,要努力建成 1.5 万个充电桩。

推进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归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或者棚改范畴内。引导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并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街道办事处需要做好指导、协调以及督促等工作。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停车位且没有配电网接入条件的小区地段,要依靠路侧停车位的规划以及周边的城市配电网,去研究在周边的支路和次干路建设公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要努力建成 0.5 万个充电桩。

第三章建设、验收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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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其一,需具备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二,需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设计需符合国家、行业以及省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需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2013)以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2015)等标准的规定。并且要符合规划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消防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气象(防雷)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通常要履行审批手续。高速公路上新建或者改扩建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需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进行审批。而其他项目则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的发展改革局负责备案。

个人用户在住宅小区内拥有自有产权的车位,或者经车位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在 1 年以上的固定车位,可加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户、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应当对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不能借此机会收取费用。

第九条规定,除了用于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之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在建成之后,必须要及时去申请验收。只有取得了验收合格报告,才可以投入正式的使用。并且,验收合格报告是进行商业性运营以及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验收标准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2013)来执行,同时也按照《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1—2015)来执行,并且按照《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机和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2015)等规范和标准来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承担本辖区的验收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全市总体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需配合完成验收工作。对于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报批且正在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程序进行验收。若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验收工作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要及时依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展开升级改造工作。同时,要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且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需依据《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2015)的要求,配备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相关部门要协同进行周边道路标识标志的设置,给予明确的引导。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依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407 号)的要求。在 2021 年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且要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

第十五条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需具备通用性。这种支付方式要支持微信、支付宝等广泛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同时也要支持银联卡闪付和和包支付等。这样就能实现扫码便捷支付。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消防审批工作分类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充电基础设施,要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同步进行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这样就无需单独去办理消防手续。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并且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同时也要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十七条新建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如果是独立占地的,就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且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对于无需征用土地的情况,若采取租赁方式,或者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等既有场地和建筑设施来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式充(换)电站,那么就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配套建设的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各居住区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各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供电(电力)企业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或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的经营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企业不会收取业扩费。接网工程不能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在履行核准程序后,其相应资产会全额纳入供电(电力)企业的有效资产,成本会按照实际情况计入准许成本。供电企业需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将办事程序进行简化。要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通过公司营业窗口以及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与宣传工作。并且每季度都要把本服务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报装数据上报给市发展改革委。

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三条依据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形势,积极去进行探索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以此来促使充电基础设施能够规范有序且高质量地发展。

第五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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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工作,并且要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财政部门承担着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资金的职责,同时还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担着组织制订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政策措施的职责,会以有序的方式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并且,该部门还会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奖补标准以及奖补范围。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承担着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职责,并且负责为新建、改扩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用地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后,要将其提交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倘若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修改程序。

科技部门承担着组织推动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的任务,同时也负责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的各类建筑物以及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物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进行设计审查。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负责各类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物流配送车的充电基础设施审批、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并且要对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

消防部门还负责独立占地且无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消防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负责协调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同时,要配合省机关事务局推进省直机关单位的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其一,负责包括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在内的所有涉及充电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工作;其二,负责辖区内所有涉及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其三,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其四,要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有关部门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会被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且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能够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设施设备。其中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以及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这些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自用充电设施是个人用户在其自有产权的固定停车位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以及长期租赁(1 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包括: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所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园区内部场所,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另外包括在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进行合并建设的,而是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充电桩数量不少于 3 个,并且桩间距不大于 10 米。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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