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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关系靠合同体现的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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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5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或者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商业保险的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的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商业保险的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要获取利润,并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样才能保障被保险人享受到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3.商业保险种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根据投保时间的情况,能够分成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的长短与投保人的数量相结合,从而构成了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时,投保时间的长短与个人相结合,也构成了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疾病保险是以疾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患上了保险条款中所列出的某种疾病,不管是否产生了医疗费用,也不管产生了多少医疗费用,都能够获得定额的补偿。

医疗保险也称作医疗费用保险,它是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失能保险也叫做收入损失保险或者收入保障保险。它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丧失了工作能力,从而导致其收入和财产等方面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按照损失的种类进行分类,能够分为医疗费用保险,还能分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同时也能分为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b)津贴型保险,也就是定额给付型保险。这种保险的特点在于,它在理赔时不考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而是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来给付保险金。

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提供此类产品时,保险人会直接参与到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当中。保险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去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比如医院、诊所、医生等。并且会将挑选出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组织,从而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有严格且正式的操作规则,以此来保证服务质量。会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情况。当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程序找到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能够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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