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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产生根源:竞争、法律与市场环境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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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5 08: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产生根源



近年来,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得以产生并蔓延,这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一系列社会与经济根源。首先,最终解释权条款源自市场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竞争日益激烈,然而竞争秩序并不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且不断健全,我国当下不少消费产业,像旅游、零售、餐饮等行业,已开始步入微利产业阶段,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暴利行业正日益减少。就如同鹬蚌相互争斗,渔翁从中获利一样。这对消费者而言,原本就是一件好事。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完全适应目前企业竞争的新形势与新问题,该法实施状况也不尽如人意,这使得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手段盛行。为推行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商家不惜超出自身财力负担能力,还对广大消费者信誓旦旦地大肆承诺降价让利 。既然降价让利属于商家吸引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那么商家对于这些承诺常常没有能力去履行。可以看出,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由商家不正当竞争手段衍生出来的一个附带现象。所以,遏制最终解释权条款能够有助于恢复公平竞争秩序,而竞争秩序的恢复也有助于遏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蔓延。



其次,最终解释权条款源于商家对消费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从理论上来说 ,惨烈的市场竞争不一定会催生最终解释权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健全的情况下 ,在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成熟的情况下 ,在失信制裁机制有效的情况下 ,在商业伦理获得商家自觉践守的情况下 ,即使市场竞争再激烈 ,也不一定会出现最终解释权条款 。问题在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失信制裁机制不成熟,诚信褒奖机制也不成熟,不少商家没有把自觉践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当作自觉自愿的经营方略,而是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当成经营的本事 。商家打着如意算盘,先借助促销广告,向消费者承诺丰厚获利与巨额让利,以此刺激消费者省钱或占便宜的消费心理,诱导其进行非理性消费活动,从而扩大销售额。接着,商家通过行使事后的“最终解释权”,虚化甚至否定自己在消费者购买前所作的承诺。如此一来,商家既能吸引消费者,又无需承担自身承诺的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商家在推出促销承诺的同时推出最终解释权,此时就潜藏着失信毁约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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