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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与保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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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0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上海 2 月 1 日电,记者殷立勤报道。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税收营商环境进行优化,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予以落实,让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得到有效规范,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发布了公告。《公告》秉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既注重行政效率,又注重实际操作性。它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等共 32 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并且于 2 月 1 日开始施行。



2021 年,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不断对税务执法以及税费服务的相关工作规范进行完善,还要持续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起来。为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在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之后,进一步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后制定了《公告》。



《公告》秉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既注重行政效率,又注重实际操作性,并且依据违法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裁量阶次进行了合理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这些规定,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这四类共 32 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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