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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与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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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 21: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养犬行为与养犬管理,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健康以及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该条例是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在本市的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养犬管理遵循禁限结合的原则,同时也注重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以及政府监管的结合。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同时要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配备专职人员力量以及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且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着组织实施犬只免疫的工作,同时还负责制定危险犬的标准等管理事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查处养犬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也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的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工作;负责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负责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事宜;负责对狂犬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管理工作。

(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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